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范围
将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玛纳斯镇上三工村划入禁燃区,禁燃区范围由14.9平方公里调整为15.16平方公里。南至平安路、包括玛纳斯镇上三工村;东至013乡道、康宁路、楼南路、包括中医院和金凤花园;西至西海路和赤霞路、包括西海公园;北至S115、振兴路、幸福路、广源路、包括北公园。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高污染燃料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应予改用管道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三)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执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Ⅲ类(严格)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物质:
1.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重油、渣油、原油、石油焦、油页岩、煤焦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材料。
(四)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依法查处。
三、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原发布的《关于调整玛纳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