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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玛纳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0 11:32:58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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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玛纳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3年12月20日,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建的通告》(玛政规〔2023〕3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2021年,我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共计14.9平方公里。禁燃区划定至今三年多来,通过部门、乡镇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禁燃区的管控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1年、2022年、2023年(截止12月19日),优良天数分别为 275天、292天、303天,PM2.5分别为 46、42、34微克每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分别为 32天、28天、20天。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

中共昌吉州委员会办公室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2023 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23〕14 号)要求我县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增划定玛纳斯镇上三工村(面积0.26平方公里)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次划定后玛纳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南至平安路、包括玛纳斯镇上三工村;东至013乡道、康宁路、楼南路、包括中医院和金凤花园;西至西海路和赤霞路、包括西海公园;北至S115、振兴路、幸福路、广源路、包括北公园。共计15.16平方公里。

二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高污染燃料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应予改用管道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三是明确了违反通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住建、市监、商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依法查处。

四是明确了通告施行的时间,自《通告》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2

政策解读主体:玛纳斯县生态环境局

日常解读人:李跟丽

办公室联系电话:0994-6651906

工作地点: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1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