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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政办规〔2024〕3号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30 17:21:32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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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NS200/2024-000015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4-30
文号 玛政办规〔2024〕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政办规〔2024〕3号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MNS200/2024-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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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4-30
文号 玛政办规〔2024〕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政办规〔2024〕3号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村集体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有资金、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资金投资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凡有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按《玛纳斯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流程(试行)》(玛政办发〔2020〕23号)文件执行。

第二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量变更、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各项流程。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按照“主体明确、职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属地负责、分层管理、分工落实”的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村级工程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住建局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的指导工作;财政局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指导工作;审计局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算的指导工作。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机制。

单体规模偏小、技术相对简单的村级工程,如村庄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小型水利、植树造林等小型简易工程项目,可优先由所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其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除外。村级工程项目的的运行机制应坚持创新思路、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坚持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发挥好村集体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资金管理、资源开发、经济发展、服务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项目申报。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后进行实施,严禁举债实施各类工程。

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确定拟实施项目,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主要包括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必要性、规模、投资额度等项目涵盖的主要内容;

(二)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村民(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等内容;

(三)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的项目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项目招标。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标。

(一)投资额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项目。由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确定依法、灵活、高效的招标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联合乡镇村镇办等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控制价。

2.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招标;招标过程形成会议记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应在村务公开栏发布,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5日,中标公示不少于3日。

(二)投资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10万元)项目,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企业不少于3家)。具体程序如下:

1.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

2.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竞争性谈判招标;

3.招标过程由乡镇村镇办全过程监督。

4.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应在乡(镇)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5日,中标公示不少于3日。

(三)投资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20万元)项目,由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企业不少于3家且应满足相应资质)。具体程序如下:

1.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

2.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招标过程由乡镇村镇办全过程监督。

4.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应在乡(镇)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5日,中标公示不少于3日。

(四)投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进行邀请招标(企业不少于3家且应满足相应资质)

1.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

2.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招标过程由乡镇村镇办全过程监督。

4.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应在乡(镇)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5日,中标公示不少于3日。

(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按照项目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如遇突发应急救援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执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规范性合同,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转让,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后,应当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工程量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增、减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如出现技术方面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超过10%的,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质量安全管理。

由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项目大小和项目实施难易程度聘请监理机构或聘请有责任心的村民(社员)代表进行监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组成监督小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验收不合格应注明不合格的具体事项,并要求整改,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审计结算。

(一)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协助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收集招标控制价、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签证、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二)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结算。

(三)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十二规范工程档案,做到“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留存所有项目档案资料(长期保存),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份备案。

项目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招投标、合同、变更签证、验收报告、审计结算等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文件下载:玛纳斯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