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玛上拍”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玛上拍”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
玛纳斯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玛上拍”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消除隐患人人参与”的安全生产氛围,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玛纳斯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及奖励。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所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通过“玛上办”平台举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其他途径举报的,具体举报办理及奖励规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随手拍、随时报、及时查、分级奖”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工贸、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统计报告和兑现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举报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玛上办”小程序,进入安全生产“玛上拍”模块,填写事故隐患所属的行业领域、隐患标题、隐患详细描述、隐患时间、隐患地点、现场图片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后,提交事故隐患举报信息。
第八条 “玛上办”平台办公室根据举报信息内容,按照“谁主管、谁核查、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后台分派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和答复等工作,并向平台反馈处理结果。受理及核查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事故隐患举报事项,应当自事故隐患核查属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同时提供事故隐患消除印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处理部门提出的奖励建议和证据等情况,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事故隐患核查结果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一项给予50元现金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一项给予3000元现金奖励;对同一事故隐患的举报只奖励1次。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未事先被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后经核查属实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核查不属实的,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以及举报线索正在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涉及以上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核查属实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举报人到县应急管理部门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奖励发放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县应急管理部门,逾期未提供全部材料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举报受理、核实、处理、答复、提出奖励建议及保密奖励等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问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保障,奖励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举报奖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