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MNS001/2023-000055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19
文号 玛政办规〔2022〕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政办规〔2022〕4号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的通知
索引号 MNS001/2023-000055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19
文号 玛政办规〔2022〕4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政办规〔2022〕4号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的通知
玛政办规〔2022〕4号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的通知
玛政办规〔2022〕4号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主管部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其中,用于支付项目建筑安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七条 商品房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止。

第八条 本县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条件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账户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由其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监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金融机构中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

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商品房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和具体比例及额度。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监管协议;

(四)监管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五)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开户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 预售资金交存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下列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一)购房人将首付款或全款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或其他入账方式,将资金直接转入对应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同时将预售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上传给监管机构;

(二)购房人分期付款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时间节点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或其他入账方式,将分期付款资金及时打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同时将分期付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上传给监管机构。如未按时或未足额入账监管系统自动报警提示。监管机构及时通知开发企业督促购房人2个工作日内入账,因开发企业原因不入账的,监管机构关闭该企业网上签约系统,暂停该企业销售,直至入账为止。同时,将上述情况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三)购房人按揭贷款受贷款人委托,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贷款金额转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应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存入金额、网签合同号、存入时间等信息通过监管系统上传给监管机构。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的重点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资金按照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完成预售许可证后三个月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30%;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65%;

(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四)完成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节点和相应额度的具体办法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三)应当提交对应本办法第二十条相应申请重点监管资金节点所需其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监管银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收支情况等信息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非重点监管资金由企业按照运营费用提供相关凭证有银行予以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后,监管银行办理退款。

第二十五条 应纳入监管的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当向资金监管机构提出解除资金监管账户申请。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合作银行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资金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资金监管机构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企业网上签约服务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一)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将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等。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或擅自挪用预售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监管机构可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与其解除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房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根据《玛纳斯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二、监管工作职责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建立

(一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二监管系统必须与交易系统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相关联,做到监管资金以楼盘为基础,以套为单位关联,实现网签合同条款中写明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号。

(三监管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依据监管机构划分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比例在监管系统进行设定,并对监管资金的拨付进行管理

(四通过系统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预售资金进出账异常情况。

四、监管银行确定

符合从事金融业务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规范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并满足网络技术条件要求,可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即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承担本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监管银行可委托下属分支机构建立监管账户,办理资金监管业务。监管银行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3.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与运营业务能力、资金监管能力、网络技术条件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监管账户建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

1.监管账户应当按项目的一幢或多幢建立。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监管银行后登录监管系统,录入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及企业基本信息,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

(3)地址证明(含小区名称、幢);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测绘报告;

(6)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明;

(8)其他资料。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附件二)。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及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六、监管资金的确定

(一)分类监管标准由监管机构测定建安成本及配套设施的标准(附件三,标准价格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分类监管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县持续投资开发建设,让具有实力诚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龙头企业资金快速回笼,从而促进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按照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联合发布最新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综合排名为评定标准,实行“梯度分类、分级监管”进行三级分类。

1.一类监管企业:全国排名前500强并在我县直接投资摘牌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资质达到二级资质以上。

2.二类监管企业:在本县注册,连续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累计销售商品房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信用评价为A级(含A级)以上的开发企业。

3.三类监管企业:在本地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开发过项目,信用评价为A级以下的企业。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比例

1.一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10%的资金留存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90%预售款按照非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用于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2.二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30%的资金留存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70%预售款按照非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用于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3.三类监管企业:每笔预售款40%的资金留存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60%预售款按照非重点监管资金申请使用,用于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三)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支取节点留存额度后,其余预售款全部作为非重点监管金。

七、监管协议签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陆资金监管系统打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与监管银行(或受监管银行委托分支机构、监管机构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表;

3.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资料。

开发企业依据《监管协议》及相关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在监管资金未入账前与原监管银行协商一致后到监管机构申请,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三)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八 、购房款缴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下列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及交易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一)购房人将首付款或全款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或其他入账方式,将资金直接转入对应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同时将预售款及交易资金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上传给监管机构。

(二)购房人分期付款应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时间节点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或其他入账方式,将分期付款资金及时打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同时将分期付款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上传给监管机构。如未按时或未足额入账监管系统自动报警提示。监管机构及时通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督促购房人2个工作日内入账,是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的原因不入账的,监管机构关闭该企业网上签约系统,暂停该企业销售,直至入账为止。将上述情况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三)购房人按揭贷款受贷款人委托,由贷款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贷款金额转入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应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各监管银行应及时将存入金额、网签合同号、存入时间等信息通过监管系统上传给监管机构。

九、新建商品房施工进度现场查勘

一)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监管资金前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申请表》(附件四);

2.资金使用节点证明;

3.施工进度影像资料;

4.其他资料。

(二)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

(三)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查勘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妥善保存查勘记录、施工进度影像等资料。

十、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在工程形象部位现场查勘合格后),按下列节点留存重点监管资金:

(1)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建筑,支取节点是: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0%)、建筑封顶(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竣工验收备案(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2)七层(含七层)以上十七层(含十七层)以下的建筑,支取节点是:建设层数达地上层二分之一主体(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0%)、建筑封顶(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竣工验收备案(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3)十八层(含十八层)以上二十九层(含二十九层)以下的建筑,支取节点是:建设层数达地上层三分之一主体(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0%)、建设层数达地上层三分之二主体(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0%)、建筑封顶(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竣工验收备案(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4)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的建筑,支取节点是:建设层数达地上层四分之一主体(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75%)、建设层数达地上层二分之一主体(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60%)建设层数达地上层四分之三主体(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0%)、建筑封顶(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5%)、竣工验收备案(留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5%)、首次登记后解除监管。

(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时,重点监管资金达不到拨付节点留存比例时,监管机构不予拨付。

2.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五);

(2)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文件:①施工进度节点,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②主体结构封顶,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证明;③竣工验收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④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工程进度验收及付款证明书(附件六);

(4)现场勘查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已支取过重点监管资金的,开发企业再次申请拨付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8)其他资料。

3.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附件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并说明理由。

十一、非重点监管资金提取

(一)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并经监管系统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该部分资金应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持下列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非重点监管资金提取手续。

1.《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八);

2.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其他资料。

(三)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附件九)

十二、解除监管

监管协议解除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业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申请表》(附件十);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资料。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监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通知书》(附件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监管账户注销

监管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业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表》(附件十二);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其他资料。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通知书》(附件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账户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更名、监管账户开户行更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附件十四);

2.监管银行出具更名后的支行名称或账号变更证明文件;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提供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附件二);

5.企业营业执照;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

8.其他资料。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十五),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十四、不明入账的处理

购房人未按商品房合同约定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分确认,完成划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使用该部分资金。

十五、银行账务冲正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或购房人将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等原因,造成应纳入监管的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冲正业务的,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申请表》(附件十六);

2.预售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其他资料。

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放贷银行或汇款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通知书》(附件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个工作日内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网签撤销退款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购房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购房款后,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专用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及精装修监管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达到拨付节点的,不予拨付),并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申请表》(附件十八);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房人身份证明;

4.委托书;

5.其他资料。

监管机构收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通知书》(附件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办理的预售许可的房屋不适用本细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

3.标准价格单价明细

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申请表

5.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6.工程进度验收及付款证明书

7.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

8.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9.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申请表

1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通知书

1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表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通知书

1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1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

1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申请表

1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通知书

1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申请表

19.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通知书

附件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申请表

办件号: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项目名称
监管项目坐落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人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情况说明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

办件号:

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
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监管账户户名

附件三

标准价格单价明细

计算公式为(建安成本+小区配套设施费用)×不可预见性支出(120%)

1.多层(地上1-6层含6层)结构:砖混

标准单价:(1260+450)×120% =2052元/?

2. 多层(地上1-6层含6层)结构:钢混

计算标准:(1460+450)×120% = 2292元/?

3.小高层(地上7-17层含17层)结构:钢混

计算标准:(1560+450)×120% = 2412元/?

4.高层(地上18-29层含29层)结构:钢混

计算标准:(1680+450)×120% =2556元/?

5.超高层(地上30层以上)结构:钢混

计算标准:(1880+450)×120% =2796元/?

6.精装修的房屋监管的单价是在建安成本及配套设施的标准单价基础上另行增加600元/?予以核定。

附件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现场查勘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坐落地点
单幢工程情况单幢工程名称总层数    建成层数


申请资金使用节点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及要件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五

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资金使用节点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六

工程进度验收及付款证明书

首层室内地坪标高 □

二分之一主体   □

三分之一主体   □   

三分之二主体   □

封顶主体      □

单位工程名称(标准地名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

施工单位名称:

(              )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名单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开工时间年   月    日完工时间年   月    日
组织单位
主持人
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组成员
姓名职务专业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        
工  程  各  方  意  见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单位(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七

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拨付节点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拨付专用章

附件八

商品房预售非重点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九

商品房预售非重点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提取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拨付专用章

附件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

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为该项目(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现申请解除该项目(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将监管账户中该项目(幢)的监管余额一并拨付。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十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解除及余额拨付

通知书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提取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业务专用章

附件十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为该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现申请解除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十三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通知书

办件号:

企 业 名 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业务专用章

附件十四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原企业名称
监管编号
开户银行
是否修改账号
新支行名称
原支行名称
新拟监管账户名
原监管账户名
新监管账号
原监管账号
变更原因□企业更名  □开户行更名 □监管账号变更 □其它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十五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

办件号:

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
监管编号
新支行名称
原支行名称
新拟监管账户名
原监管账户名
新监管账号
原监管账号
变更原因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监管业务专用章

附件十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冲正类型
对应合同号
付款次数
申请冲正金额                  元(大写)
冲正原因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以上信息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附件十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冲正通知书

办件号:

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冲正金额
原因

附件十八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网签合同号
申请退款金额                元(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退款原因

附件十九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撤销退款通知书

办件号:

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网签合同号
申请退款金额            元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原因

附件二十

商品房预售精装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申请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附件二十一

商品房预售精装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

办件号:

申请人(企业名称)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监管项目(幢)
监管协议号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号
本次提取金额
大写
收款单位账户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账号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