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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7 11:04:01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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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设施、移动执法终端、行政执法网上平台、行政执法文书等,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主要过程和主体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影音记录、数据记录等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执法文书、检查表、会议纪要等文字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现场情况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也包括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等材料。>

影音记录即通过便携式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如录像、录音、照片等影音资料。</p>

数据记录即通过各级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各类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监督检测、行政处罚等活动进行信息填报和网上传输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等。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样检测、行政处罚各环节等执法活动。</p>

第五条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中,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三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过程包括受理、审查、现场检查、核准、发证五个环节。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人员是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行政许可办件全程录入玛纳斯县政务服务通用审批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制作打印《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办理结果分别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行政许可办件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环节全程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监控室录像监控,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记录,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拍照或录像保留现场影音记录。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材料形成许可审批档案,按照《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检测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检测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检测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测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合理性,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全程影音记录,并配合文字、数据记录等形式。>

(一)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交办的、卫生监督协管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根据案源提供的线索,案件内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高精尖的医疗技术等,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出具相关鉴定意见或结论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测,可使用文字、数据、影音记录相结合的记录形式。

第十五条需全程影音记录的事项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须有2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拍摄记录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现场;检查完毕后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监督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制作要求,并由有关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五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影音和数据记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并使用手持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上传至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上述过程可选择使用影音辅助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执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行政处罚现场获取的证据及执法文书等相关资料应全部依法依规保存。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催告等需要与管理相对人直接接触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并全程使用便携式执法记录仪或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保留现场影音记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集体讨论等内部环节,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并规范制作相应执法文书和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同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处罚执行后的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应当进行核查。视违法情形轻重,可以分情况予以全过程记录:

(一)对违法情形轻微和一般的,可以由管理相对人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的现场照片、相关资质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审查相关资料进行整改情况的核查,并将有关文字记录留存备案;

(二)对违法情形较重或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活动现场应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和相关工作记录。

第六章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理、上传、转存或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音资料。

一般性行政执法活动保存的影音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应至少保存到本考核年度结束。

行政处罚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应刻录光盘存放入案卷,保存期限应当与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影音资料,至少保存到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后。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行政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影音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有重要社会影响、重大事件、有代表性事件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章记录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执法人员应负责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领用、登记、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提前检查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其保管、维修、报废等均遵循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管理规定。使用者遇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七条手持执法终端使用管理应遵照《州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处手持执法终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稽查和考评

第二十八条委医政医教科负责组织开展对执法文书质量、现场执法活动记录、行政处罚程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文明规范执法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稽查。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事中阶段全过程记录;

(二)随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科室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我委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