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部门职能

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区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的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及专项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负责全县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跨辖区环境污染纠纷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场站、各部门之间的环境问题,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自治州下达的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任务,制定全县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权限内节能减排执法工作职责。

(五)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县域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县域重大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活动;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地址: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1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94-6651906

负责人:李跟丽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