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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4-01 12:22:06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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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为全县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草原防火期(禁火期)为每年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8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草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炭、烧农作物秸秆等。

(二)严禁在森林及林缘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香、点蜡烛、烧纸钱或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禁火区内严禁一切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加强对禁火区域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和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

(三)除林草执法人员外,进山卡点严格执行“四不放行”制度(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痴呆傻人员不放行)。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老人、儿童、痴呆傻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玛纳斯南山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玛纳斯南山分局森林草原防火值班

电话:0994-6860816;

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6660816;

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值班电话:

0994-6356300;

火情报警电话:119  12119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