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玛纳斯县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玛纳斯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玛纳斯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模式,建立全程分类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县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六条 对在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及教育局等部门,依据自治区、昌吉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玛纳斯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县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布局、规模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在项目审批、验收环节严格审核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情况。
第九条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计划,会同相关部门、乡镇限期完成改造,配齐分类收集、转运设备。
第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县生态环境局核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推动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落实减量要求,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避免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可重复使用或易回收的包装物,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十三条 本县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分类指南和投放规范,明确各类垃圾的收集容器标识、投放要求和处置路径。
第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指南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居民做好分类投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设施,做好设施维护和垃圾收集引导工作。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要求,实现全程分类管理。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路线和频次,确保分类垃圾及时转运。
第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按规范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确保沿途无遗撒、无泄漏,并及时清理收集设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处置各类生活垃圾,做好处置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建立运营台账,记录垃圾处置量、处置工艺等信息,并定期向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第十九条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厨余垃圾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制肥、发电等利用方式;有害垃圾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无害化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关于生活垃圾管理的举报、投诉,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
(三)未取得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五)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按照规范运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六)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部门及属地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自治区、昌吉州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县生活垃圾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本县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和改造,监督设施规范运营;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分类培训;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保障紧急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处置;规范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审批;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量等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企业做好小区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维护和分类投放督导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负责生活垃圾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治理项目。
县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和校园文化建设内容,开展常态化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打造校园垃圾分类示范样板;组织开展校园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培养学生垃圾分类意识和习惯,推动“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本县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所需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经费;
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高效;配合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治理领域的财政激励政策,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分类科技创新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布局,根据需要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统筹保障规划内的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等项目用地需求,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中,明确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要求,监督落实“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性质的违法行为。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工作,指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整改要求。
县商务工信局负责对本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指导,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建设,完善回收网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推动回收企业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协同合作,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设施;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旅游行业考核评价体系,打造旅游景区垃圾分类示范点位。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严防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督促医疗机构设置专用分类收集设施,做好医护人员垃圾分类培训,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分类知识、引导规范投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等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推广可降解、可循环包装材料;督促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推广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使用环保餐具、购物袋。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共机构落实分类投放要求;督促机关单位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推进无纸化办公,规范办公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客运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枢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规范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指导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保障运输通畅。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生活垃圾管理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规范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管理,保障运输路线顺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督促村庄落实日常保洁,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辖区居民、商户落实分类投放要求;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单位落实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责任,规范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和维护;建立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