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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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15
文号 玛政规〔2026〕1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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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15
文号 玛政规〔2026〕1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
玛政规〔2026〕1号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2026115


 

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

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为促进玛纳斯县优质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社会各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供水效率,确保我县城乡供水安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玛纳斯县城乡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玛纳斯县城乡管网供水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等。

二、用水定额及加价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相应定额量。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1.居民用水量基数

1)人均用水量,在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新疆天山北坡区城镇居民住宅每日人均用水量标准为75-100升基础上,以上限水平每日人均100升,每月人均3方为基数。

2)户均基本水量,在我县2024年户均2.9人的基础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第十六条规定,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按照 4人核定,每月12(12立方米/户·月)作为阶梯水价的基本水量。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档次

户均年用水量

(立方米/户.年)

标准

执行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144以内(含144

照规

执行

2.00

第二档

144-288(含288

按规定价格

的1.5倍执行

3.00

第三档

288以上

按规定价格

3倍执行

6.00

 

 

 

 

 

 

 

 

(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档次

标准

非居民

用水

特种 用水

环卫、绿化、免费公厕等市政用水

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

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

5.00

9.00

1.50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20%以内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10.00

18.00

3.00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超出部分

加2倍征收

15.00

27.00

4.50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超出部分

加3倍征收

20.00

36

6.00

  (三)实施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以年为实施(结算)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

3.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4.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规定执行。

(二)玛河水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示相应的政策及水价标准。

(三)一户多人,对人数超过户均4人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增加1人相应增加3方基本水量。

(四)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用水每人每月继续2方水费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一部制水价)制度>的通知(玛县政发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