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玛纳斯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
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
为促进玛纳斯县优质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引导社会各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供水效率,确保我县城乡供水安全,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玛纳斯县城乡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玛纳斯县城乡管网供水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等。
二、用水定额及加价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相应定额量。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确定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1.居民用水量基数
(1)人均用水量,在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的新疆天山北坡区城镇居民住宅每日人均用水量标准为75-100升基础上,以上限水平每日人均100升,每月人均3方为基数。
(2)户均基本水量,在我县2024年户均2.9人的基础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第十六条规定,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按照 4人核定,即每月12方(12立方米/户·月)作为阶梯水价的基本水量。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档次 | 户均年用水量 (立方米/户.年) | 标准 | 执行价格(元/立方米) |
第一档 | 144以内(含144) | 按照规定 价格执行 | 2.00 |
第二档 | 144-288(含288) | 按规定价格 的1.5倍执行 | 3.00 |
第三档 | 288以上 | 按规定价格 的3倍执行 | 6.00 |
(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档次 | 标准 | 非居民 用水 | 特种 用水 | 环卫、绿化、免费公厕等市政用水 |
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 | 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5.00 | 9.00 | 1.50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 | 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10.00 | 18.00 | 3.00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超出部分 加2倍征收 | 15.00 | 27.00 | 4.50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超出部分 加3倍征收 | 20.00 | 36 | 6.00 |
(三)实施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价格,以年为实施(结算)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基本水价。
3.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
4.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规定执行。
(二)玛河水务公司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示相应的政策及水价标准。
(三)一户多人,对人数超过户均4人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3方基本水量。
(四)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用水每人每月继续免收2方水费。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一部制水价)制度>的通知》(玛县政发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