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9日
玛纳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区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有关部署安排,巩固提升农村清洁取暖改造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2018年4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玛纳斯县位于自治区“乌-昌-石”大气污染重点管控区域范围,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必须严格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和监管,执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Ⅲ类(严格)标准: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域调整划定范围
本次禁燃区划定,在现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进行扩大,将整村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以及实现集中供热的村庄住宅区纳入禁燃区域。原禁燃区面积15.16平方公里(为县城建成区),调整后面积为36.88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划定范围21.72平方公里。
(一)原禁燃区划定区域。南至平安路、包括玛纳斯镇上三工村;东至013乡道、康宁路、楼南路、包括中医院和金凤花园;西至西海路和赤霞路、包括西海公园;北至S115、振兴路、幸福路、广源路、包括北公园。
(二)新增禁燃区划定范围:
玛纳斯镇纳入划定3个村,合计0.61平方公里,其中:上二工村0.32平方公里、头工村0.15平方公里,草滩村(腰庄片)0.14平方公里。
包家店镇纳入划定2个村,合计0.99平方公里。其中:黑梁湾村(黑梁湾片、北渠片)0.34平方公里,包家店村(大庄子片、镇区片)0.65平方公里。
广东地乡纳入划定3个村,合计0.82平方公里。其中:兵户村(上兵户片)0.19平方公里,小海子村(小海子片)0.38平方公里,新湖坪村0.25平方公里。
凉州户镇纳入划定6个村,合计1.20平方公里。其中:太阳庙村(金葡萄庄园小区)0.08平方公里,凉州户新村(五圣宫片、怡景苑小区)0.15平方公里,庄浪户村0.06平方公里,西凉州户村0.40平方公里,吕家庄村0.32平方公里,新渠村0.19平方公里。
兰州湾镇纳入划定10个村,合计6.43平方公里。其中兰州湾新村(下兰州湾片、玛电东区)0.28平方公里,二道树窝子村(头道树窝子片、二道树窝子片、玛电西区)0.93平方公里,王家庄村(高家湖片、王家庄片、张家水磨片)0.46平方公里,头阜梁村(十里墩片、秦家庄片、头阜梁片)0.77平方公里,四阜庄村(四阜庄片、何家庄片)1.31平方公里,锦水湾村(上锦水湾片、下锦水湾片)0.62平方公里,下桥子村0.44平方公里,大湾子村0.45平方公里,夹河子村(夹河子片、杨家庄片)0.57平方公里,八家户村(上八家户片、下八家户片)0.60平方公里。
乐土驿镇纳入划定1个片区(镇区片),合计0.77平方公里。
平原林场纳入划定3个片区,合计0.28平方公里,其中:林场凤凰峪小区0.24平方公里、林场办公区0.02平方公里、林场移民村区域0.02平方公里。
六户地镇纳入划定8个片区(7个村、1个镇区),合计8.55平方公里,其中:镇直属区域0.96平方公里、三岔坪村(2片区、3片区、4片区)1.28平方公里、六户地村(老枯沟片、新渠口片)0.96平方公里、陈家渠村0.66平方公里、闯田地村(2队、3队和5队、四岔口片)1.68平方公里、鸭洼坑村(上片区、沙路口片)0.53平方公里、土炮营村(土炮营片、沙门子片)0.82平方公里、杨家道村(梁干片、窦家庄片、高家渠片、潘家渠片、杨家道片、骆家庄片、土炮营村脱绒厂和非居民点散户)1.66平方公里。
旱卡子滩乡纳入划定3个村,合计1.64平方公里,其中:闽玛生态村0.33平方公里、头渠村(头墩台子片、头渠一队片区、头渠三队片区)0.75平方公里、东岸村0.56平方公里。
清水河乡纳入划定2个村,合计0.17平方公里,其中:贝母房子村0.06平方公里、牙湖村0.11平方公里。
塔西河乡纳入划定1个村,大草滩村0.26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方案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状态。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监管。各乡镇(场)负责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问题整改工作,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
(二)强化协同监管。县发改委、商务工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开展天然气、电力、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乡镇(场)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强化禁燃区划定宣传引导,积极营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玛政规〔2023〕3号)同时废止。未涉及的政策措施,国家、自治区、昌吉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玛纳斯县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