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MNS001/2023-000192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11-24
文号 玛政办规〔2023〕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政办规〔2023〕2号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MNS001/2023-000192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11-24
文号 玛政办规〔2023〕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玛政办规〔2023〕2号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玛政办规〔2023〕2号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玛政办规〔2023〕2号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管理办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2.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管理办法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组织部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1

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为持续巩固“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成果,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明晰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推进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账务分设、资产分管、核算独立,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县乡村全面振兴,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管好用活集体“三资”,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产权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下设的公司财务等管理。充分用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市场主体优势,通过“事务分离、账务分设、专账核算”,释放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牧民持续增收。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群众监督的原则。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严格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等侵占农村集体“三资”。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保障本社及该村民委员会用于集体发展、经营活动;村级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依照村级申请、乡(镇)批示、乡村公示、村集体确认后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经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由所在乡(镇)管理,应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维护集体、成员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权益。

 

 

第二章  事务分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整合管理资源,优化治理方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主要职能包括:组织村民依法自治,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州等相关政策;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妥善调解相关纠纷;引导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办理有关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行使所有权,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经营情况;经营和管理本社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表决通过的各类事项等,为村民委员会的有效运转提供经济保障。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安全生产、村集体经营班子目标责任与工资绩效落实、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土地发包、集体“三资”管理、债权债务核销、集体出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为成员等主体提供生产经营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对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等重大经济利益、风险隐患等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或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等加强管护;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职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成员)大会、村民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村集体资金严禁为他人或其它单位作经济担保,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成员)借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科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三会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乡(镇)落实村级经营规划计划、项目投资和人事调整的“三个把关”、强化村级重大经济合同和年度收益分红方案的“两个审核”、严把年度村级财务审计报告“一个确认”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是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本着“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原则,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村民委员会账套名称为“XX村民委员会”,由乡(镇)负责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名称“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县农村集体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村委会)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理财小组)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确认该村集体相关审计报告;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对全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出纳履行职责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记账,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做好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工作;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规、不合法的票据入账;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预留的印章;配合出纳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做好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不再设置出纳岗位,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任,乡(镇)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出纳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严格审查收款原始票证;付款时要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到每笔收支业务日清月结;每笔收支业务做到票款相符、票账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支票;负责与银行的各项收支、结算和对账工作;及时做好报税工作;做好现金保管工作;及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收入范围和标准及时组织收取,按时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坚决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代办的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报账进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自筹资金必须及时上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依据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出租或转借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非农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经营合同外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债权,化解债务,严禁擅自向成员额外筹款,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预决算。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报销凭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租车费等,支付的发票票面应有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事由,发票附件要真实齐全并附有相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购买物品未开发票的,代开的发票报销时需有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或购买清单(需加盖公章);代开发票附件中,如没有购买方的收款收据或购买清单(需加盖公章)一律不得报销。

(三)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款项需提供正规发票及支付所需要的其他附件材料,方可进行支付,严禁白条支付。

第十八条 规范报账程序。

具体限额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限额以内的开支: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开支计划。村民代表大会(理财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审核开支计划的可行性。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理财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审核批准、签字盖章后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会计审核。村委会的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后支付;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核算中心支付。

(二)超限额外的开支: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开支计划,同时报乡(镇)党委(政府)把关论证。乡(镇)党委(政府)把关论证同意后,经乡(镇)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由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开支计划审核签字盖章。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的开支计划、票据提交乡(镇)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注:村委会的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后支付;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核算中心支付。

(三)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委会及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运营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节约成本的原则,正常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村干部和经管管理人员的工资(各种补贴等)、办公费用、出差费(严禁非特殊情况出差使用包车)、学习、考察、培训等费用报乡(镇)审批同意后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财政等部门争取的各项资金,由会计审核把关,严格按其用途专款专用,禁止单位和个人挪用、合并、平调、占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各乡(镇)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情况,坚持合法、公平、竞争、激励四大原则,探索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村干部绩效考核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奖励办法来激活经营班子活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应明确分配原则、分配内容、分配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制定举债范围和防过度分配的措施,杜绝乱发福利、过度分配问题,为集体经济留出发展空间与后劲。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资产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畴,必须建立明细台账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公示审批、村级确认,账务核算的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确认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养殖水面、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等清查核实,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按照土地类型建立资源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等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应按其土地类别、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登记。机动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养殖水面等土地采取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租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确定承包方或承租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的,或以资源入股、合作等形式经营的,应在建立登记簿的基础上设立土地台账,保证账、簿相符。同时,明确经营管理者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的,在登记簿登记以后,发生土地再流转的,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后备案,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录入“三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不少于7天。账务处理前,乡(镇)、村应对权属合同和经营性等相关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不得依据过期等无效合同做权属或资产等变更登记。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划分至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等账套核算。政府部门拨付给村用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放干部薪酬福利的资金,社会捐赠、资助给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资金,原则上划归村民委员会账务核算。

由政府部门拨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资金,社会捐赠、资助给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资金,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所得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等原则上划归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相关公司账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公开,以易于理解和村民(成员)接受的传统形式和网络方式公开财务等信息,接受村民(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和服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留在村委会;因村集体生产经营等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划分给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债权债务成因复杂,一时难以厘清的,继续保留在村民委员会;已经成为坏账、呆账等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由村级核查、乡(镇)审批、乡村公示、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后可依规进行核销,账务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所在乡(镇)和村级组织。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坏账、投资损失等不实资产处置按照此办法处置。坚持程序合规,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处置结果应向全体村民(成员)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认定。

(一)已发生的超过五年(含五年),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

(二)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内部往来”账户核算的村民(成员)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三)损坏、变质灭失的库存物资;

(四)死亡、毁损灭失的牲畜(禽)等生物资产;

(五)毁损、自然灭失的林木资产;

(六)债券丢失、投资对象灭失等致使15年及以上无法正常收回的长期投资;

(七)报废、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在建工程;

(九)因不再受法律保护或者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而报废的无形资产等;

(十)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债权人死亡,且既无继承者,又无权利接收人,确实无需偿还的应付款项(含“应付款”账户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内部往来”账户核算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第三十六条 处置范围

(一)固定资产损失是指房屋建筑、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室设备等发生报废、毁损、淘汰等造成的损失。

(二)坏账损失是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中的坏账。确认坏账的标准为: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逾期3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三)投资损失是指被投资单位因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而造成难以收回的不实投资。确认投资损失的标准为:

1.法院出具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单的清偿文件;

2.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文件;

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4.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的其它。

第三十七条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销处置程序。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清查核实认定后,编制报表台账,核销须经党员、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张榜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成员签字表一并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示后备案所有关联性档案资料;乡(镇)财经领导小组应及时把关审核,对于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审批表退回并限期更正。民主讨论的核销处置决议、审批表、民主讨论会议记录和公示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核销的账务处理

(一)已发生的超过三年及以上,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账务处理,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二)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账务处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三)损坏、变质灭失的库存物资账务处理。库存物资盘亏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四)死亡、毁损灭失的牲畜(禽)资产账务处理。盘亏的牲畜(禽)资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五)毁损、自然灭失的林木资产账务处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六)债券丢失、投资对象灭失等致使无法正常收回的长期投资账务处理,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七)出售、报废、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时,借记“其他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等核销的,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在建工程账务处理,损失的在建工程借记“经营支出”科目、“公益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九)因不再受法律保护或者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而报废的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金额较大的可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十)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债权人死亡,且既无继承者,又无权利接收人,确实无需偿还的应付款项账务处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依据资产核销的申请、决议、审批等相关资料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其他说明

(一)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中做好账务处理。同时,清理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账证、账账和账表相符。

(二)坏账的批准核销应采取审慎的原则,从严把握。应建立详细的备查账,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组织人员进行催讨,如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三)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资产处置清单、审核批复意见、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公示资料等相关材料报乡(镇)备案归档长期保存,确保资产处置工作得到长效监督。

第九章  监督审计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农村财务审计是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合规性、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债权债务的增减、相关资产管理、村级项目账务真实性、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审计调查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以书面报告形式确定其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理财小组(监事会)监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财小组(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监督审核,加盖理财小组(监事会)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账。理财小组(监事会)监督审核完成后,理财小组(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在监督审核报告单上签名,并加盖理财小组(监事会)公章。

第四十一条 乡(镇)结合实际对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相关企业开展年度或专项审计。做好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切实防止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上级业务部门及审计部门按照要求不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样审计。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须完成审计评价,村级财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固定资产、机动地管理、往来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相关政策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审计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为被审计主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计结果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的,由县、乡(镇)农经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内控制度

第四十六条 村干部不得直接办理财务的相关事项。不得直接经手票据和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给自己派工或领取规定外的其它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四十七条 财务开支必须接受审核监督

(一)财务开支必须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规定。财务活动的发生禁止一人全过程办理完毕,必须有两人以上分工负责。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监事会)、村党支部书记(理事会)负责人的签字,交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和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主管审核。

(二)非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不得编制记账凭证,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相关工作。空白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保管空白支票,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员保管印鉴和使用印鉴。财会人员不得代理它人签章领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法依规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细化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承包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确保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土地的运营主体,负责本集体土地的发包、管理、用途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及合同管理和监管等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机构,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工作;县农经局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范本、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发包及审核、监管及交易鉴证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主体的承包经营权、承包形式、承包期限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程序召开会议后确定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挪用、扣缴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经营收益。

第四条 机动地面积确定后不得无故减少,严禁发包方以增加集体积累为名随意增加机动地而减少农户的二轮承包地。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摊派,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劳务或者捐助,不得将二轮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或各种名目的费用。

第二章  机动地的范围、用途和发包原则

第五条机动地的范围是二轮承包地以外的村集体依法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村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

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依法预留的耕地、草地、林地、集体果园、种养业用地、水面以及按照土地使用总体规定预留的林、渠、路、宅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

(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三)农民自愿退回的承包耕地、草地、林地等;

(四)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的地边、地头等零散土地或承包的土地靠近渠道、林带等超过确权面积或相关合同面积的集体土地;

(五)集体所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六)集体留用居民点、林、渠、路、工副业用地及暂时可耕种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机动地的用途:

(一)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和农牧民收入;

(二)解决新增人口或历史遗留问题用地;

(三)政策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用地;

(四)推广新技术、新耕作制度、新品种的试验、繁育及种植等的示范用地;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救济、赈灾救助等性质的临时用地。

第七条机动地发包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成员优先的原则。在机动地发包过程中,落实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保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该村村民优先承包。除规定的粮食种植外,严禁将大范围机动地平均划分和低价均包,禁止反租倒包或低价流转后高价强包给农牧民;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确权切割地,村集体地边子,林边子、渠边子、路边子等零散边角地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议价承包,经乡(镇)分管领导批复同意,公示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三)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成员代表通过联合签名等形式代替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会”决议;

(四)合理开发、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五)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六)承包程序合法;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撂荒化”。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引导和鼓励农民群众树牢粮食安全意识,发展粮食生产的浓厚氛围。鼓励农牧民在二轮承包地上多种粮、种好粮,县、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或适当的资金奖补。

第九条鼓励村集体通过流转或利用集体机动地、荒地以及其它土地和资源,依法开展规模化种粮,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用于粮食种植的土地可采取协商议价,防止种粮承包户收益倒挂,合理保障承包方种粮收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托管”等方式种植粮食等作物,形成规模化种植,体现土地整合规划、种植技术、农资价格、亩产效益等方面的集中优势和增收效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党支部创办或领办农业经营、劳务服务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等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条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机动地的发包收入归机动地所有者所有。机动地的发包期限原则上依法依规发包,最长承包期不超过5年,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个别发包不得超过该村二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间。

第三章  合同及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的主体不再是村民委员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有效。县、乡两级应及时录入合同等信息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严格合同签订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机动地发包合同前,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严格审查发包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班子讨论研究会议记录和“三会”表决结果,对合标准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逐项复核。机动地承包合同须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签字,加盖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单位公章,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备案后生效、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好鉴证、合同网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相关费用应及时足额存入县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中心规定的资金专户,纳入账内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侵占挪用,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承包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偿还村级债务等。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承包费按合同约定交清当年的承包费,未及时缴纳承包的,发包方有权利解除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合同到期的管理。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公开发包的前提下受让方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有权收回所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在所承包土地的生产设施及相关投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遵循合同执行;承包合同中双方未约定的,承包方自行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承包地的正常发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县机动地承包的规范合同文本。针对水权、残膜及农药瓶袋等回收,地面附着物,农业生产设施及相关投入等情况,可在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协商确认。

第十七条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偿。若双方就补偿问题争议较大,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获得相应补偿。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八条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稳定主体,完善多种形式适度灵活经营的协调机制。应当根据各村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鼓励小农户土地经营权有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提高小农户经营效率,充分发挥小农户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导小农户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土地经营权入股、确权确股不确地等方式,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引导逐步形成“一户一块田”。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平等、自愿、有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农牧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收益处置等,土地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村集体连片开发,统一经营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形成书面协议并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二)坚持“三个不得”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村集体、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农牧民的基本权益。

(三)稳慎推进“三权分置”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坚持稳慎推进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鼓励小农户参与土地资源配置并分享土地规模经营收益,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股到涉农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生产、经营,实现股权收益分红,稳慎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农户股民合作化进程。鼓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向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村办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严格遵循明晰产权、平等协商、订立合同、备案归档、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等步骤依法有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乡(镇)应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主体使用地膜、农资等或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秸秆、尾菜、农膜、农药瓶袋等固废物,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置集中收储的场所由承包方免费使用,依据市场价格协商抵押一定数量的固废物处理押金。在一个耕作期结束后,经村集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无违约的应及时全额退还押金;有违约行为的承包地,村集体可委托符合作业标准的农机户、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进行作业,通过村集体验收确认后用固废物处理押金支付该承包地相关的作业费用,剩余的押金应足额退还土地承包方,确保集体土地得到应有环境保护、农民等承包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析,探索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农经局应根据当地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历年流转价格等因素,以年度为单位公布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此指导价格可作为纠纷处理,土地入股及评估作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土地的再流转。受让方将发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和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登记备案。

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参照执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法依规流转,未取得权利证书和登记备案的,不得再流转。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出去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或再流转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和相应赔偿。

第五章  工商资本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致富,开展“公司+农户”“公司+集体或农民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等模式共同发展,通过签订订单合同、村党支部领办创办各类合作社、提供委托流转、股份合作、产业融合经营、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探索支持工商资本吸纳部分农村集体或农户产权入股、参股分享产业增收的新机制,促进多方主体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面积规模,原则上工商资本实施“先交租金后用地”制度。租赁农地面积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首次租赁农地时租赁面积上限设置不得高于5000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

第二十八条乡(镇)应建立工商资本土地流转准入机制和用途管制,各村设置工商资本土地流转准入审查审核小组。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土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突出防范重点,对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0亩以上(含5000亩)的列为县级重点监管对象;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列为乡(镇)级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条严格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相关农户书面委托并签订合同,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二轮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补偿因工商资本无法履行合同给农户造成的流转收益损失,无风险损失的在土地流转结束后及时退回受让方。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工商资本违规用地惩戒制度,工商资本对租赁土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掠夺式经营或污染流转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及相关规定清算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商资本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发包及流转,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进行,接受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各类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和服务费用,原则上提取的管理费用应控制在承包费用总金额的10%以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二轮承包地的流转禁止收取管理费用,服务费用参照市场价格,友好协商书面确定。提取管理和服务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坚持县级指导、乡(镇)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协商确定。管理费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其他公益性支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成本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的,不得再流转。

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合同的种植约定、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等;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防止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行为。

第六章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

第三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是指资产拥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等方式的经济活动,可以用于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

第三十六条建立完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级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通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及运营服务,有效解决当前农村资产、各类资源、特别是机动地流转交易不规范、流转信息闭塞、流转违约风险、流转分散等问题,通过交易平台对资产、资源、土地等信息的采集、整合、共享、集中发布,有效提升市场良性竞争性抬高溢价,增加农民财产收入,保护集体和农牧民利益。

第三十七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农经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农村各类产权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价款结算、抵押融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和评估等配套服务,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化流转交易工作,农村集体机动地100%纳入平台公开交易,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氛围;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各类资源、农牧民闲置资产等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第三十八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台账,落实土地流转合同网签、种植数据对比制度,实现农业农村部门对土地流转交易的全域监管。结合交易中心数据基础,与县域金融机构对接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各类抵押业务,打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银行的资金申请渠道。

第三十九条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签证等相关职能。探索集中+点位式委托代理服务运营方式,采用电子竞价、协议等方式按成交面积1元-5元/亩或年度承包费用不高于5%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受让方单方收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之间流转免收流转服务费用。

第七章  抵押担保

第四十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综合产权、农村股权等抵押贷款业务的登记、合同审查、鉴证、评估、网签、颁证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探索支持“农地+产业导入”“农地+委托经营”“农地+股权合作”等新路径的信贷模式。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推出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出免抵押、免担保的“惠集体”金融产品,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一定期限、一定额度的免授信额度,用真金白银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输血造血”提供金融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股权、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

第四十二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村办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为其带动的家庭农场、农户等提供担保增信,金融机构应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托管贷”业务。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八章 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四条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构建村级化解、乡级调解、县级仲裁“三位一体”的调解仲裁机制,保障所需经费,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为保障仲裁庭审过程的公开性,增强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县级设置“一庭三室”(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和仲裁案件受理室、仲裁合议调解室、仲裁档案会商室)。各乡(镇)、村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仲裁庭”。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农经局等有关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调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组成由司法、农业、林业、妇联、财政、农经、派出所等相关专业人员的乡(镇)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农业乡(镇)长担任。村委会成立村级纠纷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组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应包括理事长、监事长、治保主任、妇联主席、经管员、村会计、群众代表等人员。

第四十六条纠纷的调解仲裁员应从乡(镇)所在地选择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农民代表、法律工作者及农业领域相关的人员。推选人员应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执行力强。推选人员由县农经局组织集中培训,考核合格者编制成仲裁员名册,由仲裁委员会向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

第四十七条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村集体行政区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仲裁范围。

第四十八条坚持“先调解后仲裁”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行乡(镇)、村两级调解为主,乡(镇)无法调解的难点案件由乡(镇)申报,县仲裁办组织仲裁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仲裁活动。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村要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具有群体性、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提前介入,综合运用信访、政府调解等手段,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重大案件要制定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性甚至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定实施前,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户户籍迁出,发包方已收回承包地的,不再退回原承包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协商议价等方式,积极稳妥的化解纠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由县农经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玛纳斯县农村集体机动地发包程序

2.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审查审核内容及一般程序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审核表

5.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表

6.玛纳斯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7.玛纳斯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汇总表

附件1

玛纳斯县农村集体机动地发包程序

农村集体机动地发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操作实施、乡(镇)级审核管理备案、县级监督指导”的县、乡、村三级监管体系,即村集体发包前须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公示后方可发包。

发包程序:

(一)发包方案。村集体机动地发包由村党支部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班子会议讨论,形成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会讨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采取公平竞价或议价承包方式进行,农村集体四荒地也可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

讨论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该村机动地发包方案,要明确竞价发包会议时间、地点以及发包的地块位置、招标底价、承包年限、承包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水权、残膜回收等特别约定条款。发包方案上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把关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发包方案做出书面批复。

(二)核实面积。无争议的发包地块,可依据确认的土地管理台账按程序进行发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面积核实,由集体经济组织推选成员代表组成机动地核查小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派员参加,进行逐块测量登记并签字确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共同签字公章确认后建立相关土地台帐,对机动地地块名称、发包面积、四至位置、费用交纳、纠纷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三)招标底价。农村集体机动地的发包要求全部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各乡(镇)参照“四议三会两公开”程序组织交易。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组织发包相关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参加,按照公示确认的发包申请,对拟发包地块逐一书面确定招标底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县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四)招标公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报名条件、机动地基本情况、招投标方式、发包年限、承包价格、水权、残膜、农药瓶袋回收等特别约定条款等。

1.投标人应为缴清承包期费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凡未缴清承包费用的承包人,在未缴清欠费之前,不享有投标资格。

2.报名时,投标人应交纳一定的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中标后可抵承包费用,未中标者,应全额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公示竞拍。发包方案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公开竞价招投标会议,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公示竞拍工作。

(六)招投标大会。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主持,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派人参加。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通知参加招标大会的相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或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总数70%以上代表同意的招投标大会合规有效。投标人在招标时须交纳以招标底价为基准,计划招投标面积承包总金额不超过10%做为招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交清中标金额,否则中标无效,招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和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合同鉴证。竞价发包结束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事人签订合同,原则上机动地实行合同网签,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

附件2

玛纳斯县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审查审核内容及一般程序

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时间,赋予一定范围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审查审核内容及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方与二轮确权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合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二、受让方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合同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范围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乡土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种植约定等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根据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类别和面积,乡(镇)、县农业农村部门分级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准确掌握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1.备案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面积超过5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10000亩(含)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申请、乡(镇)或县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意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内容。对流转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备案。除上述备案内容,还需备案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展计划,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同时备案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的委托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书面决议等材料。

3.备案程序。在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后,5个工作日内,流入方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将备案资料按照一件一档的要求存档保管,同时将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的相关资料及时报县农经局备案。县级按照备案标准,逐级上报相关备案资料。

4.备案方式。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信息化管理。

5.备案要求。县、乡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备案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摸清状况,补充备案。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等相关的优惠政策。






出让方

名称(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让方

公司(或业主)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流转土地情况

流转土地

总面积:亩,其中耕地亩,基本农田亩。

地块编码


流转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流转土地主要用途


流转价格及给付方式

最高单价:;最低单价:;

给付方式:。

出让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受让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发包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玛纳斯县乡(镇)工商资本租赁

农地审查审核表

工商资本 基本情况

公司(或业主)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租赁农地项目规划情况   

项目地址


规划面积


主要经营品种


土地流转 意向协议

流转土地面积

总面积:亩,其中耕地亩,基本农田亩。耕地质量等级为                  。

1.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亩。

2.流转农户二轮承包土地:亩,涉及农户户。

流转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流转土地主要用途


流转价格及给付方式

最高单价:;最低单价:;

主体资信及农业经营能力评价

已投入资本及拟投入资本情况


农业经营能力情况


商业信誉情况


经营项目内容评价

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是否符合土地用途


流转风险防范情况评价

风险防范方式


缴纳风险保障金(元)


村级审查审核小组签字


乡(镇)政府意见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经局)意见


 

 

附件5

玛纳斯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表

备案编号:

工商资本基本情况

公司(或业主)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租赁农地项目规划情况

项目地址


规划面积


主要经营品种


土地流转 合同情况

流转土地面积

总面积:亩,其中耕地亩,基本农田亩。耕地质量等级为。

1.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亩。

2.流转农户二轮承包土地:亩,涉及农户户。

流转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流转土地主要用途


流转价格及给付方式

最高单价:;最低单价:;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乡(镇)政府意见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经局)意见


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6

玛纳斯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位于下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委托给乙方进行流转。

一、委托流转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代码

四至界限

面积(亩)

承包合同代码

用途

西

1










2










3










二、委托流转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将以上土地共计亩,以方式流转他人。

三、委托流转期限

土地委托流转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超出该期限委托书自行失效。

四、委托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按每亩每年人民币(现金)元的标准进行流转,土地实现流转后,甲方按每亩每年(现金)_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流转收益。

2)支付方式:待乙方与土地承租人签订流转协议后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为签订流转协议后天之内。

五、委托流转用途

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种植约定、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等。

六、委托权限

1.乙方可以与受让方协商流转事宜。

2.经协商,乙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的,乙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同意本委托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受让方签约,但乙方必须另行出具委托证明。

4.按本委托书约定,乙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甲方违法解除该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5.土地流转后,甲方需按本委托书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6.乙方超越委托权限以外的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其他约定。

七、委托收费

1.收费:委托流转服务费在流转给受让方成功后,按流转费的%或元/亩收取。

2.不收费。

八、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按本委托书约定签订流转合同,委托书需作为合同附件由当事人双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流转合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十、委托书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委托书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利益的;

2.订立委托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委托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使委托无法履行的;

5.因国家行政征收或征用。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日期: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7

玛纳斯县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汇总表

公司(或业主)名称

项目地址(所在乡(镇)、村)

流转土地面积(亩)

流转起止年限

流转价格(元/亩)

主要经营项目

审查备案情况

主体资信是否良好

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是否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

是否符合土地用途

风险防范方式

备案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