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出生日期
办理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证实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资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疆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和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并办结
办理时限:属于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需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安派出所在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派出所;需报地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地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地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派出所。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