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非婚生户口登记
办理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所需材料: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附件1)。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并办结
办理时限:属于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