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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2-20 16:04:59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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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户口注销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定居国(境)外的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以证实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资料,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资料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法回国的,由本人亲属持委托书代为办理。

经批准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缴销居民身份证。

已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缴销居民身份证。非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自行取得台湾地区身份的,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缴销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并办结

办理时限:属于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