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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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纳斯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字〔202416)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区、州党委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林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等建议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草原管理,拟订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等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本县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还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和培训,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 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县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利运行。

第七条 玛纳斯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筹备组织、文秘、信息综合、档案、机要、保密、接待、对外联络、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宣传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林草资源史志的编制工作承办项目实施相关科室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绩效管理;负责规范和收集整理项目资料;指导林草产业发展,抓好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向上争取林草项目;负责林草项目的筛选、确定和立项报批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对局本级和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部门和财政拨付的林草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各级部门审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管理、林草地管理工作,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行政许可;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林草权争议的调处;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林权抵押贷款;保护发展森林草原目标责任制考核,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及专项林草执法检查。承担起草规范性文件、林业和草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和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拟订林草宣传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机制,组织林业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梳理上报部门权责清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林长制办公室。贯彻落实林长制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协调督促落实决定事项,组织开展林长制督导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县、乡、村三级林长提出森林草原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建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 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林业和草原局列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工勤编制1名。

  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玛纳斯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玛纳斯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单位负责人:徐楠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