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保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玛纳斯县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保障管理办法》已经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玛纳斯县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保障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和《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新政教督〔2020〕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编制外教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编制外教师合法权益,实现同性质、同岗位教师“同工同酬”,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等四部分构成,工资要及时足额发放。
二、编制外教师的采暖费参照本县事业单位采暖费标准执行;同时统一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比例(12%)缴纳。
三、编制外教师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缴费标准及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四、编制外教师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福利待遇,每年享受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五、编制外教师要积极参与岗位培训,教育局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外教师参加培训,每人不少于90课时。
六、编制外教师考核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在编教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评优比例按20%确定。
七、编制外教师的绩效工资应根据工龄、学历、岗位及工作表现等确定,实现优劳优酬。
八、提倡编制外教师主动参加学历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加职称评审。
九、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