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保障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和《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编制外教师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编制外教师合法权益,实现同性质、同岗位教师“同工同酬”。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
《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等四部分构成,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二)编制外教师的采暖费参照本县事业单位采暖费标准执行;同时统一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比例(12%)缴纳。
(三)编制外教师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的缴费标准及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四)编制外教师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福利待遇,每年享受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五)编制外教师要积极参与岗位培训,教育局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外教师参加培训,每人不少于90课时。
(六)编制外教师考核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在编教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评优比例按20%确定。
(七)编制外教师的绩效工资应根据工龄、学历、岗位及工作表现等确定,实现优劳优酬。
(八)提倡编制外教师主动参加学历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加职称评审。
四、解读机构
《玛纳斯县编制外教师薪酬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解读机构为玛纳斯县教育局,日常解读人为玛纳斯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0994-6689063。地址:玛纳斯县凤凰东路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