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研究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含企业,其中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三年)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应届毕业生需次年3月31日前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贷款额度:
1、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2、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行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贷款办理流程:
1.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就业的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等资料。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代偿资格,应先自行向银行还款,并提供还款确认书。
●所需材料清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申请代偿学生在值在岗情况调查表。(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下载附件)
2.本人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缴纳学费的发票原件。
咨询电话:0994-66661246 办理地点:玛纳斯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