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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1 18:57:09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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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我县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营运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第5号令)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玛纳斯县范围内从事公交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在考核季度内对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1. 县交通运输局是城市公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公交服务。

第一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月进行。

第七条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加分10分),考核指标由十部分组成。考核指标及所占权重分值分别为:交通安全(20分)、服务质量(20分)、驾驶行为(5分)、规范运营(20分)、标志标识(10分)、车容车貌(10分)、设施设备(5分)、仪容仪表(5分)、社会责任(5分)。另设加分领目,分值为10分。(具体见附件1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10日前向公交企业发出考核通知。

第九条 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县交通运输局要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城市公交企业,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城市公交企业对评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查。经复查确认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将最终考核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审计局。

第十条 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在每季度次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价考核分数和等级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总分在80分以上(80); 

(三)合格:总分在80-60(60); 

(三)不合格:总分低于60分的。 

第十二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城市公交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不合格:

(一)擅自将线路经营权以转让、出租、融资、挂靠、承包、质押、委托等方式经营的;

(二)发生一次及以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两次及以上致人死亡的一般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三)拒绝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考评的;

(四)企业在考评过程中提供不实或者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

(五)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导致公交运输保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或者管理不善,发生不稳定事件的;

(七)发生停运等重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社会秩序的。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企业季度公交财政补贴,并给予企业季度公交财政补贴2%的奖励。

(三)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企业季度公交财政补贴。

(四)考核不合格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扣减企业季度公交财政补贴总额的5%

 第十四条 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三)季度评价考核不合格发生在经营期限内的:县交通运输局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四)考核不合格发生在经营期限末年的,企业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县交通运输局应该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聘期内受聘员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以及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评价考核要求

第十六条 被评价考核的城市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和接受检查考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除扣相应分数。 

第十八条 评价考核过程中,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玛纳斯县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