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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委办公室(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25 11:49:34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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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玛纳斯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时间:2024年8月15日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律依据规章依据备注
1玛纳斯县委办公室(档案局)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三十一条: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2玛纳斯县委办公室(档案局)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行政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3玛纳斯县委办公室(档案局)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新修定)》(2023年8月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21号公布)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央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发布)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4玛纳斯县委办公室(档案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