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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流通领域申请使用中央
发布时间:2017-05-25 11:16:50 来源:新疆发改委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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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仓储设施、粮食现代物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农产品冷链物流等流通领域五个中央专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进一步增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确保在项目的申报、审核、计划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坚持依规审查、按章办事,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仓储设施、粮食现代物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五个中央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中央专项投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主体

第一条 经贸流通领域中央专项投资项目主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公司要具有健全的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对被国家和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条 粮油仓储设施、粮食现代物流项目主体应当是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油企业。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中央专项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方向和原则以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项目法人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银行信誉良好,项目建设用地、资金等条件落实。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稳定的原料供应,对促进当地现代流通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应具备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是对原有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扶持建设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一)城市销地批发市场:

1、市场所在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30万人

2、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在3亿元以上。

(二)产地和集散地批发市场:

1、产地市场辐射范围内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万亩,畜禽等产品产量超过20万吨。

2、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粮食现代物流设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及中长期建设规划》要求,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重点安排伊犁州直、昌吉州、塔城、阿克苏、喀什地区等粮食主产区和乌鲁木齐市、哈密、吐鲁番、和田地区等粮食主销区,并兼顾粮食平衡区。

(二)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10万吨,具有公路或铁路粮食接收、发放能力。

(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重点建设与散粮配套的移动式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2.5万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10万吨以上。

(四)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区域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通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汽车。

(五)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第六条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建设仓容规模不小于0.5亿斤(2.5万吨)、油罐规模不小于5000吨。

第七条 按照《新疆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要求,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要安排在规划内的特色果品、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区、主销区、交易集散地和重点口岸等。果品冷藏保鲜库规模不小于5000吨、蔬菜冷藏保鲜库规模不小于3000吨、肉类冷藏库规模不小于1500吨。

(二)项目主体为产业化经营企业,要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具备加工、冷藏、包装、运输等能力。优先支持承担政府蔬菜、肉类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或投放)等政策性业务的项目。

第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建成或正在改扩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粮食现代物流、粮油仓储设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农产品冷链物流等申报项目,必须是符合规划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中央专项投资已经安排过的项目不得上报。

第三章 扶持建设内容

第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重点扶持建设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包括:电子结算、电子监控、信息采集发布、综合管理、数据交换系统和信息基础平台等。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内容包括:建立速测实验室、配套设施和仪器设备等。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设施设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重点扶持建设粮食中转储备库和食用油罐。

第十一条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重点扶持建设散粮中转库,与散粮车辆配套移动式散粮接收、发放设施,散粮运输工具,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十二条 物流业重点项目重点扶持建设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应急物流工程。

(一)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依托已有的铁路和公路货站、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在重点地区和综合交通枢纽地区建设的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

(二)物流配送工程:为全社会流通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大宗商品物流项目,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销售等物流项目,农村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项目。

(三)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为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采购、仓储、配送等服务的第三方物流项目。

(四)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五)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现有物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项目、国家物流标准推广示范项目、物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等。

(六)应急物流工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和应急物流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是指对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销售等环节实行温度控制的冷链物流项目。重点扶持建设冷库及设施设备、低温配送中心、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及购置冷藏运输车辆等。

(一)冷藏保鲜库工程: 果蔬、肉类和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冷链物流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零售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利用现有低温储藏设施的基础上,建设设施先进、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冷库。

(二)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建设工程:大中城市周边规划建设的具有低温条件下中转和分拨功能的配送中心。

(三)冷链运输车辆及制冷设备工程:大型冷链物流企业购置冷藏运输车辆;果蔬、肉类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企业购置预冷保鲜、冷藏冷冻、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工具等冷链设施设备。

(四)果蔬冷链物流工程:在分级、包装、预冷等商品化处理和冷藏储存等环节的设施建设;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现代化果蔬配送中心建设;第三方果蔬冷链物流服务企业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五)肉类和水产品冷链物流工程:大型肉类和水产品企业改造生产流水线及温控设施,在产品排酸、预冷等低温初加工的设施建设;肉类和水产品冷藏运输和全程监控技术设施建设;承担中央和地方肉类储备企业的冷库建设。

(六)冷链物流全程监控与追溯系统工程:果蔬、肉类、水产品等大型农产品生产及物流企业,利用现有的企业管理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追溯系统。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国家给予投资补助,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中,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两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国家给予投资补助。粮食储备库补助资金平均为200万元/万吨,储备油罐补助资金平均为250万元/万吨。

第十七条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投资项目安排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多式联运和转运设施工程、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应急物流工程等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等项目,参照贷款贴息规模给予投资补助。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等。项目总投资构成中不含拟申请国家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主要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九条 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及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金申请报告应由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主营业务范围、现有资产及固定设施;企业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及就业人数;主营产品目标市场及市场占有的份额、近三年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量)及财务状况(销售额、利润、税金)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及工期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市场规模分析、当地现有的设施规模情况、产品目标市场分析;上、下游对接环节商品流量、流向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周边其他同类企业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增加市场供应及占有市场份额情况分析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现状和设计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及概算。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等。

(八)节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耗能情况、主要节能降耗措施等。

(九)附总平面图(注明现有设施和申报项目拟建设施)。

(十)资金申请报告要求的其他内容。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主要包括:备案(或审批)、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证明材料,所有附件必须提供原件,且与项目主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一致,并均为相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有证号或文号)。提供附件复印件的须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包括以下附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复印件要核对原件,土地证持有人应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准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或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价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七)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1、企业自有资金证明,包括:经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出具的即期企业存款证明。

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批准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或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有文号的正式文件,必须注明配套资金额和拨付时间)。

3、银行贷款: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贷款资金进账单。

(八)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项目开工许可、实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九)涉及铁路专用线、保税仓库等建设和改造的,须具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十)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准意见或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建设投资的决议。

(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工商管理、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

(十二)粮油仓储、肉类蔬菜储备企业要提供承担政府粮油、肉类蔬菜储备计划下达文件或承储协议。

(十三)企业被有关单位授予的荣誉等相关材料(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A级物流企业等)。

(十四)企业与生产基地、农户和采购商、批发零售商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粮油仓储企业与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就运输的合作协议等。

(十五)资金申请报告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项目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尽快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专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签订建设责任书。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单位签订建设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确保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加快项目设计、招标采购等前期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按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审批。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规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助投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审批、施工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财务账目、合同等各建设环节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在每个月5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个月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投资计划确定的目标,地州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视项目具体情况,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其他中央专项投资项目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中央专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按程序办理,切实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和按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关材料、骗取中央投资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中央投资,追究项目单位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5年之内不再受理其项目资金申请;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视情节轻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www.xjdrc.gov.cn/info/10466/2064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