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 理 办 法(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巩固“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成果,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明晰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推进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账务分设、资产分管、核算独立,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为促进我县乡村全面振兴,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制度保障,管好用活集体三资,保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产权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集体公司财务等管理。充分用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市场主体优势,通过“事务分离、账务分设、专帐核算”,释放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群众监督的原则。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经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和其它村属经营单位由所在乡镇管理。
第二章 事务分离
第四条 原村民委员会负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整合管理资源,优化治理方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主要职能包括:组织村民依法自治,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州等相关政策;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妥善调解相关纠纷;引导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办理有关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村集体经营班子目标责任、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土地发包、集体三资管理、债权债务核销、集体出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或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加强管护;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职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成员)大会、村民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体是村委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本着“村财村管村用乡监督”的原则,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村民委员会账套名称为“XX村民委员会”,由乡镇负责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名称“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乡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县农村集体核算中心代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科学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村集体资金严禁为他人或其它单位作经济担保,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成员)借款。
第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 村委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理财小组)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对全县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出纳履行职责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记账,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做好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工作;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规、不合法的票据入账;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预留的印章;配合出纳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做好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不再设置出纳岗位,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聘任,乡镇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出纳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严格审查收款原始票证;付款时要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到每笔收支业务日清月结;每笔收支业务做到票款相符、票账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及时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支票;负责与银行的各项收支、结算和对账工作;及时做好报税工作;做好现金保管工作;及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资金来源,分别划分至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套核算。政府部门拨付给村用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放干部薪酬福利的资金,社会捐赠、资助给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资金,原则上划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由政府部门拨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资金,社会捐赠、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资金,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所得收益、村内对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等原则上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收入范围和标准及时组织收取,按时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坚决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坐收坐支或白条抵库。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代办的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报账进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自筹资金必须及时上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依据项目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出租或转借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债权,化解债务,严禁擅自向成员额外筹款,不得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预决算。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报销凭据。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租车费等,支付的发票票面应有相关的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事由,发票附件要真实齐全并附有相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购买物品没有发票的,代开的发票报销时需有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或购买清单(需加盖公章);代开发票附件中,如没有购买方的收款收据或购买清单(需加盖公章)一律不得报销。
(三)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款项需提供正规发票及支付所需要的其他附件材料,方可进行支付,严禁白条支付。
第十九条 规范报账程序。
具体限额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限额以内的开支:
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开支计划。村民代表大会(理财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审核开支计划的可行性。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理财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审核批准、签字盖章后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会计审核。村委会的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后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核算中心支付。
(二)超限额外的开支:
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制定开支计划,同时报乡镇党委(政府)把关论证。乡镇党委(政府)把关论证同意后,经乡镇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审批。由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开支计划审核签字盖章。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的开支计划、票据提交乡镇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批准。注:村委会的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后支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审核后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核算中心支付。
(三)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运营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本着量入为出,节约成本的原则,正常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村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各种补贴等)、办公费用、出差费(严禁非特殊情况出差使用包车)、学习、考察、培训等费用报乡镇审批同意后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各项资金,会计审核把关,严格按其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专项资金。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合并、平调、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
第二十条各乡镇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情况,坚持合法、公平、竞争、激励四大原则,探索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实施细则,明确分配原则、分配内容、分配实施、分配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制定严禁过度分配的条款,杜绝乱发福利、过度分配问题,为集体经济留出发展空间与后劲。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资产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畴,必须建立明细台账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养殖水面、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等清查核实,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按照土地类型建立资源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等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应按其土地类别、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登记。 机动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养殖水面等土地采取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租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确定承包方或承租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的,或以资源入股、合作等形式经营的,应在本项制度要求建立登记簿的基础上设立土地台账,保证账、簿相符。同时,明确经营管理者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开。 第三十条 无论是家庭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还是本集体经营的,在登记簿登记以后,资源又有土地流转的,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后,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录入“三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不少于7天。不得依据无效合同变更登记;如有错误登记则应撤销。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度公开,以易于理解和村民(成员)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村民(成员)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由村集体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划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和服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留在村委会;对债权债务成因复杂,一时难以厘清的,继续保留在村民委员会。已经成为坏账、呆账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坏账、投资损失等不实资产处置按照此办法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处置结果应向全体村民(成员)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认定。
1、已发生的超过五年及以上,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
2、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内部往来”账户核算的村民(成员)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3、损坏、变质灭失的库存物资;
4、死亡、毁损灭失的牲畜(禽)资产;
5、毁损、自然灭失的林木资产;
6、债券丢失、投资对象灭失等致使15年及以上无法正常收回的长期投资;
7、报废、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在建工程;
9、因不再受法律保护或者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而报废的无形资产等;
10、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债权人死亡,且既无继承者,又无权利接收人,确实无需偿还的应付款项(含“应付款”账户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内部往来”账户核算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第三十六条 处置范围
1、固定资产损失是指房屋建筑、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室设备等发生报废、毁损、淘汰等造成的损失。
2、坏账损失是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中的坏账。确认坏账的标准为: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逾期3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3、投资损失是指被投资单位因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而造成难以收回的不实投资。确认投资损失的标准为:
(1)法院出具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单的清偿文件;
(2)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文件;
(3)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4)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的其它。
第三十七条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核销处置程序
农村集体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清查核实认定后,编制报表台帐,核销须经党员、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张榜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成员签字表一并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乡镇财经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审批表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并让其限期更正。民主讨论的核销处置决议、审批表、民主讨论记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核销的账务处理
1、已发生的超过三年及以上,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账务处理,借记“公积公益金”,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2、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账务处理,借记“其他支出”。
3、损坏、变质灭失的库存物资账务处理。库存物资盘亏时,借记“其他支出”。
4、死亡、毁损灭失的牲畜(禽)资产账务处理。盘亏的牲畜(禽)资产,借记“其他支出”。
5、毁损、自然灭失的林木资产账务处理,借记“其他支出”。
6、债券丢失、投资对象灭失等致使无法正常收回的长期投资账务处理,借记“公积公益金”。
7、报废、毁损灭失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时,借记“其他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公积公益金”。
8、在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在建工程账务处理。损失的在建工程借记“其他支出”,贷记“在建工程”。
9、因不再受法律保护或者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而报废的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金额较大的可借记“公积公益金”。
10、因债权单位撤销,或债权人死亡,且既无继承者,又无权利接收人,确实无需偿还的应付款项账务处理,贷记“其他收入”。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依据不实资产核销的申请、决议、审批等相关资料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其他说明
1、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在“三资”监管平台中做好账务处理。同时,清理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实、账证、账账和账表相符。
2、坏账的批准核销应采取审慎的原则,从严把握。应建立详细的备查账,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组织人员进行催讨,如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3、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不实资产处置清单、审核批复意见、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报乡镇备案,确保不实资产处置工作得到有效监督。
第九章 监督审计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理财小组(监事会)监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财小组(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进行监督审核,加盖理财小组(监事会)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账。理财小组(监事会)监督审核完成后,理财小组(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在监督审核报告单上签名,并加盖理财小组(监事会)公章。
第四十一条 强化农村审计监督,做好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切实防止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乡镇结合实际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上级业务部门及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样审计。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村级财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固定资产、机动地管理、往来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和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以乡镇为单位以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进行,必要时县相关部门可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章后,报乡镇政府和县农经局备案,审计结果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的,由县、乡(镇)农经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内控制度
第四十六条 村干部不得直接办理财务事项,不得直接经手票据和现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给自己派工领取村集体的任何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四十七条 财务开支必须接受审核监督
(一)财务开支必须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规定。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不能由一人全过程办理完毕,必须有两人以上分工负责。支出票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监事会)、村党支部书记(理事会)负责人的签字,交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和村集体资产核算中心主管审核。
(二)非出纳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不得编制记账凭证,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相关工作。空白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出纳人员保管空白支票,财务负责人或会计员保管印鉴和使用印鉴。财会人员不得代理它人签章领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法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细化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村集体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2:村集体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附件3:村债权坏账核销审批明细表
附件4:村债务村坏账核销审批明细表
附件5:村债务应付款(内部往来)核销认定表
附件6: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处理(核销)审批表
附件7: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务处理(核销)审批表
附件8:村债权、债务核销-议事记录
附件9: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科目表
附件10: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科目表
附件1:
村集体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 折旧年限(年) | 备 注 |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 | ||
1、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2、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 30 | |
3、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4、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5、活动房 | 5 | |
二、办公设备类 | ||
1、设备及软件 | 5 | 网络、终端、存储设备等 |
2、计算机及办公电器 | 6 | 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等 |
3、摩托车、电动车 | 8 | |
4、广播器具 | 5 | |
三、农用设备类 | ||
抽水机、水泵 | 5 | |
四、运输设备类 | ||
农用拖拉机 | 10 | |
五、其他 | ||
家具类 | 15 | 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橱 |
电视机 | 5 | |
空调机 | 8 | |
电气设施 | 10 | 电机、变压器(不含机房房屋) |
注:1、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尚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未列入的固定资产,由各乡(镇)自行确定使用年限。
玛纳斯县村集体处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购建 日期 | 规格型号 | 存放或所在地点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账面原值 | 净值 | 处置原因 | 备注 |
正常报废 | |||||||||||
填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签字(村级): |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 | |||||||||||
2、处置损失原因不够填写,可另附纸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 |
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科目表 | ||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核算内容 |
(一)收入科目 | ||
补助收入 | 补助收入 | 核算村委会收到财政拨付的基本运行经费等资金(包括专项资金等) |
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补助收入 | 核算村委会收到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拨付的补助 | |
镇级补助收入 | 核算村委会收到镇政府拨入的补助 | |
专项经费补助收入 | 核算村委会收到农业开发、土地整理、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补助 | |
奖励性收入 | 核算村委会收到财政部门的以奖代补资金 | |
其他补助收入 | 核算有关部门给予村委会的其他补助 | |
其他收入 | 资产盘盈 | 核算村委会资产盘盈 |
利息收入 | 核算银行存款利息 | |
捐赠收入 | 核算其他单位的捐赠 | |
罚没收入 | 核算罚没收入 | |
其他 | 核算以上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 |
(二)支出科目 | ||
管理费用 | 管理费用 | 核算村委会因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
办公费 | 核算购置办公用品、文印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日常办公所需的费用 | |
培训费 | 核算参加有关部门举办培训的费用 | |
差旅费 | 核算村干部因公到本县域外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 | |
村干部报酬 | 核算村干部的基本报酬 | |
村干部考核奖励 | 核算村干部的考核奖励 | |
村干部社会保障缴费 | 核算村干部缴纳的社保费用 | |
村民或组长等补贴 | 核算各村民或组长等补贴 | |
村务监督委员会补贴 | 核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补贴 | |
食堂支出 | 核算工作期间在村食堂安排的伙食费 | |
会务费 | 核算参加上级和本级组织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等 | |
交通费 | 核算村干部因公在本县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 | |
报刊费 | 核算订阅党报党刊费 | |
其他管理费用 | 核算属于上述管理费用之外的管理开支 | |
公共福利支出 | 公共福利支出 | 核算村委会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福利等费用 |
文教卫支出 | 核算文化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 | |
困难户补助 | 核算发放困难户补助 | |
五保户补助 | 核算发放五保户补助 | |
烈军属补助 | 核算用于拥军优属方面的支出 | |
医疗保障补助 | 核算医疗保障补助 | |
其他福利支出 | 核算除以上之外的其他福利支出 | |
其他支出 | 资产盘亏 | 核算资产盘亏 |
资产折旧费用 | 核算资产计提折旧费用 | |
水利兴修防汛抗旱支出 | 核算水利防汛抗旱等支出 | |
利息支出 | 核算利息支出 | |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 核算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 | |
罚款支出 | 核算罚款支出 | |
其他 | 核算除以上之外的其他支出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科目表 | ||
一级科目名称 | 二级科目名称 | 核算说明 |
(一)收入科目 | ||
经营收入 | 经营收入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农林产品销售收入 | 核算销售农林产品取得的收入 | |
物资销售收入 | 核算销售棉花、种子、化肥等物资取得的收入 | |
生物资产销售收入 | 牲畜(禽)等取得的收入 | |
租赁收入 | 核算集体资产对外租赁产生的收入,主要是房屋租赁收入 | |
劳务收入 | 核算对外提供包括机耕服务、运输服务、搬运、装卸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 | |
其他经营收入 | 核算以上四类收入之外的其他经营收入 | |
发包收入 | 发包收入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单位、个人承包村集体(农户委托流转)的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等 |
耕地承包金 | 核算村集体的耕地流转发生的收入 | |
水面承包金 | 核算水面对外发包产生的收入 | |
山地承包金 | 核算山地承包金收入 | |
林地承包金 | 核算林地对外发包产生的收入 | |
其他发包收入 | 核算以上承包金种类之外的其他发包收入 | |
投资收益 | 投资收益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
长期投资收益 | 核算长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或利润等 | |
短期投资收益 | 核算短期投资存续期间取得的股利或利息收入,以及转让或兑付时的差价 | |
补助收入 | 补助收入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财政等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 |
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补助收入 | 核算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补助收入 | |
镇级补助收入 | 核算乡镇政府拨入补助 | |
其他补助收入 | 核算有关部门给予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补助 | |
其他收入 | 罚没收入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罚没收入 |
利息收入 | 核算银行存款利息 | |
资产盘盈收入 | 核算村集体资产盘盈 | |
核销无需偿还的应付款 | 核算债务清理时无需偿还的应付款 | |
其他 | 核算以上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 |
(二)支出科目 | ||
管理费用 | 管理费用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性固定资产折旧等 |
办公费 | 核算购置办公用品、文印费等办公费用 | |
维修费 | 核算集体资产维修费 | |
培训费 | 核算举办各项培训或参加有关部门举办培训的费用 | |
差旅费 | 核算因公到本县域外发生的车费、住宿费等 | |
会议费 | 核算管理人员参加上级或本级组织召开的会议费用 | |
交通费 | 核算本县域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 | |
报刊费 | 核算订阅报刊费 | |
管理人员工资及固定员工工资 | 核算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 | |
社会保险支出 | 核算管理人员缴纳的保险支出 | |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 | 核算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费 | |
其他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上述管理费用之外的开支 | |
经营支出 | 经营支出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
销售农林产品成本 | 核算销售农林产品的成本 | |
销售物资成本 | 核算销售产品物资的成本 | |
生物资产成本 | 核算牲畜(禽)等相关的成本 | |
提供劳务成本 | 核算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 |
经济林木成本摊销 | 核算经济林木生产成本摊销 | |
经济林木投产后管护费 | 核算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 | |
税金支出 | 核算购买的财产保险费等 | |
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 | 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 | |
其他经营支出 | 核算不属于以上经营支出的其他经营支出 | |
其他支出 | 其他支出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
利息支出 | 核算借款利息支出 | |
公益性固定资产及折旧 | 核算公益性固定资产及折旧费 | |
资产物资盘亏及损失 | 核算资产盘亏及损失 | |
核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 核算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 |
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 | 核算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费 | |
其他 | 核算不属于以上支出的其他支出 | |
(三)盈余分配 | ||
收益分配 | 收益分配 | 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的分配(弥补亏损)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
各项分配 | 核算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向投资者分利及农户分配等 | |
未分配收益 | 核算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