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玛纳斯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及分工;
(二)玛纳斯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三)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供群众查阅。
第八条 本制度由玛纳斯县玛纳斯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