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广东地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乡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乡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全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办(中心)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办(中心)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办(中心)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乡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各办(中心)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办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玛纳斯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乡领导,并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第六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办(中心)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乡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乡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七条: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乡领导汇报,并根据乡领导指示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八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