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塔西河流域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石门子渠首-二级电站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境内。起点坐标为E86°1353.956,N43°5202.597。终点坐标为E86°1550.484,N43°5414.864,本次工程治理段南起于塔西河石门子渠首,流经S101公路国防桥,涝坝湾大桥,北至塔西河干渠二级电站。流向自西南向东北,治理河道5.5km,其中河道防护长度4.26km,冲沟防护1.22km,总共5.48km,修建纳洪口3处,谷坊11座。工程占地面积包括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永久占地面积为22200m2,临时占地面积为4000m2。项目总投资1424.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占总投资的5.97%。
根据石河子市鑫海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3〕0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空气污染源主要为土方开挖、填筑、混凝土拌合系统产生的粉尘,以及交通运输产生的扬尘和施工爆破、燃油机械废气的排放。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机械及优质燃料油;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运输道路、施工现场尤其是混凝土拌和站,应定时洒水,运送散装含尘物料的车辆,要用蓬布苫盖,以防物料飞扬。对运送砂石料的车辆应限制超载,不得沿途洒漏。粉状材料应罐装或袋装,粉煤灰采用湿装湿运。土、水泥、石灰等材料运输禁止超载,并盖篷布。混凝土拌和站采取封闭式站拌方式。选址时应设在开阔、空旷的地方,以拌和站为圆心,半径300m范围内不能有敏感点,拌和站需安装必要的密封除尘装置和排放设施,施工结束后应拆除砂石料拌合站及其配套设施。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5m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设施。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废水主要为砂石料冲洗废水、施工场地冲洗废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和机械修配清洗废水等。砼系统搅拌废水采用沉淀池沉淀池(6m3)对收集的施工生产废水(砂石料冲洗水、混凝土拌合废水及车辆机械冲洗水等)进行沉淀处理,用于施工临时生活区和道路的洒水防尘,不向外排放,禁止排入塔西河。生活污水经管线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内,定期由施工方拉运至玛纳斯县污水处理站。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进行施工。选取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施工期厂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完成后,将弃土方全部堆于河道凹坑内或就近摊平,自然恢复植被;项目在运营期设置管理人员,定期对河道进行维护、清淤管理,将产生的弃方堆放于指定弃土场;设立环保标牌,禁止将生活垃圾倾倒入河道内,并在生活区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置。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划定施工范围,在施工营地、防洪堤周边等设置警示标牌,任何施工人员和器械不得越过红线施工或任意活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范围红线内尽量保留现有植被,应及时对施工中破坏、扰动的地面进行砂砾石覆盖,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对建设中永久占用草地部分的表层土予以收集保存,以便施工结束后复垦或选择当地适宜植物及时恢复绿化。施工期加强对项目区塔西河的管理、保护、巡护工作,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野生鱼类。加强固体废物、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河道中,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施工完毕后对料场区施工迹地采取土地平整措施,同时清除所有临时库房、临时住房将多余土方就地平整、用砂砾石覆盖。施工期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工程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