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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3-28 18:03:42 来源:玛纳斯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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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养老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指南

(一)如何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承诺书和证明材料。

民政局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提交局党组进行审批。

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条件: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全书: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如何申请办理民办养老机构?

答: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组织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三)哪些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资助?

答:为老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四)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法规名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第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以上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自治区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凡另址设立的养老机构,按新办养老机构程序申办。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如原址扩建或择址另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原床位数不再补贴。

二、补贴项目与标准

(一)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二)一次性开办补助。2013年9月3日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50-100张的,由自治州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开办补助;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按付;租赁房屋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提交材料

1.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附件2);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附件1);

(7)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一次性开办补助

养老机构于5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2)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个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

(7)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