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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玛纳斯县水利局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5-27 18:41:40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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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水利局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

供稿:玛纳斯县水政监察大队李永刚

审稿姜涛、李明杰

检索主题水行政执法未经批准擅自凿井 修建取水工程

  1. 案例正文采集

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案件。

【案情简介】

2024416日玛纳斯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在玛纳斯县某某镇某村国有农用地巡查时,发现该国有农用地有一眼非法机电井,经玛纳斯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周某某了解情况,该地块由周某某承包种植,周某某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4417,玛纳斯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周某某的违法行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拍照、定位取证,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流程,对周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经查,202312月周某某在某某镇某村国有农用地非法凿井,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件有两项争议焦点:一是周某某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应给予多少金额的行政处罚;二是周某某应补缴多少金额的水资源费。经调查取证,询问周某某本人,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4,经玛纳斯县水利局案件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周某某: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回填;2.对周某某处以五千元罚款,补缴用水期间水资源费一千三百四十四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涉及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设施及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4项,情节较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取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3)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关停、报废、封填取水工程或注销手续,采取补救措施的;

4)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封井或回填,采取补救措施的;

5)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小损失的。

在案件讨论期间执法人员认为,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之前,任何取用地下水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经调查,周某某在取用地下水期间,无任何审批手续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资源部分第4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按照规定回填机电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县水利局按案件研判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周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的罚款,补缴用水期间水资源费一千三百四十四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该案例中,违法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水事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为当地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应当知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资源,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厉查处,拉紧法律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玛纳斯县地下水资源总量较少,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是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