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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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10-12
文号 玛政办规〔2026〕3号 是否有效 是
名称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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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10-12
文号 玛政办规〔2026〕3号
是否有效 是
名称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玛政办规〔2026〕3号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


玛纳斯县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规范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行为,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高效利用、无害化规范处置,持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守护县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依照《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三部门联合下发 新建督〔2025〕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本县城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玛纳斯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建(构)筑物、管网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作业,以及居民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废弃物,包含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等废料和工程开挖外运余泥土石方等废土;特种设备废弃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除外。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污染担责、属地管控原则,构建“政府统筹、住建牵头、部门协同、乡镇配合、社会主责、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第四条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牵头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场)、园区管委会按本办法规定,协助开展建筑垃圾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搭建玛纳斯县建筑垃圾智慧监管信息系统,归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全流程数据,推动与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平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实现建筑垃圾闭环监管和动态溯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县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县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透水砖、路基填料等再生建材,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乡镇、园区管委会应通过融媒体中心、工地现场宣讲、社区网格宣传、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和资源化利用知识普及工作,引导企业、居民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树立绿色环保处置理念。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同等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处置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具体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建筑垃圾专项处置方案,报县住建局备案;处置方案应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类别、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方式、资质运输单位、指定消纳场所等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工程渣土优先在施工现场就地回填、利用,剩余无法利用的部分运至指定消纳场处置;

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等品类细分,分类收集、单独运输;

工程泥浆需经施工现场脱水预处理后,固体残渣运至指定消纳场,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县建筑垃圾填埋场严格实行分类收纳,严禁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县建筑垃圾填埋场是全县建筑垃圾主要消纳场所,由县住建局统筹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运营规范:

建立进场登记制度,对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品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留存相关记录;

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实行分层压实、分层覆盖,做好场地防尘、防渗、排水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建立消纳数据统计制度,定期向县住建局报送建筑垃圾消纳数量、处置情况等数据,接受监管;

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填埋场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玛纳斯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和运营,县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该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用地保障、政策落实等环节依法予以鼓励。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研发生产再生骨料、透水砖、路缘石、路基填料等再生建材产品,推动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建筑垃圾来源、接收数量、品类、处置方式、再生产品产量等信息,台账数据实时上传至玛纳斯县建筑垃圾智慧监管信息系统,主动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十四条  县域内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农村公路等项目,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民用建筑等项目选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县住建局对再生建材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章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

第十五条  施工工地应落实施工现场标准化管控要求,设置连续、密闭的施工围蔽,围蔽高度符合县域城镇建设相关标准,拆除作业全程配备喷淋降尘设施,适时开启作业;

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配备专职人员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检查,确保车辆干净出场,不带泥上路;

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分类堆放、及时清运,暂时无法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全覆盖,做好洒水降尘措施;

配备专职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员,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清运环节的全程监督,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资质管理、密闭运输、全程溯源:

建设、施工单位需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严禁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运输;

运输车辆应安装全密闭防遗撒装置和卫星定位终端,定位终端需接入玛纳斯县建筑垃圾智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运输轨迹实时监控;

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凭证,按核定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做到密闭运输,无遗撒、无泄漏、无扬尘;

运输车辆应按指定消纳场所卸运建筑垃圾,配合消纳场做好进场登记、计量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空地等公共区域及非指定场地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业务;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章  装修垃圾处置

第十八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要求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居民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垃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报告。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规范居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

(六)应当雇请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装修企业或业主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县公安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全流程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用档案,将建设、施工、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结果等纳入信用档案,依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在工程审批、资质审核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县域内工程建设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场)、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部门及属地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全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2024-2035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跨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单位资质审核、处置方案备案等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负责县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善场地防渗、防尘、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保障填埋场规范、安全运行;统筹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面摸排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上级要求,依托项目推进建筑垃圾智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及时归集、更新相关监管数据;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应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指导行业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建立建筑垃圾领域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无资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工地未落实防尘降尘措施,消纳场违规收纳非建筑垃圾等突出违法行为。

县发改委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县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备案,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结合县域交通实际核定运输时间、路线,在重点路段设置管控节点,严查超载、超限、无证行驶、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非法倾倒、运输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配合联合执法工作,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治安事件,维护执法秩序。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保障建筑垃圾填埋场、资源化利用项目等设施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先预留相关用地指标,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严查在规划建设用地等区域违法占地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规划,确保与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严查在林地、草地等区域违法占地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配合县住建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规划,确保与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建筑垃圾处置污染防治纳入县域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内容;监督填埋场、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防渗、防扬尘、渗滤液处理、噪声管控等环保要求;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土壤、水体、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筑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运资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核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县域农村公路等交通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推动交通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道路巡查,严查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联合执法。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监管,严查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保障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指导工程渣土在水利工程回填、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领域的合理利用,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减量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再生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规范产品标识、销售行为;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标准落地实施。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清理及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倾倒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县农村地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