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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政办规〔2021〕2号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17:27:51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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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政办规〔2021〕2号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原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湿地公园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玛纳斯县公租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玛纳斯县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公租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公安、发改、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经费保障,按照政府国有资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对公租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公租房管理经费纳入本县财政预算安排。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做好申请保障家庭车辆信息审核工作。

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做好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据政府审议结果出台公租房租金标准的价格政策。

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做好公租房申请保障家庭中新就业职工、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的资格认定、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保缴存的审核工作。

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做好本县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线确定工作,收入标准线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经报请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协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本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社区具体负责做好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年度审核和入住管理工作,配合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公租房使用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租房筹集

第五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政府投资的公租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

第六条 新建公租房以配建为主。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居住的公租房,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公租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三章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条 结合本县公租房实物供应、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以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新市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等有序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根据石玛融合战略部署,后期根据石玛兵地融合及人才交流,在玛纳斯县工作的石河子户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应根据空置公租房房源及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居民和谐共居的要求分配,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调整民族互嵌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公租房业务的能力。公租房申请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申请公租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非农户口,且在本县城镇实际居住;

(二)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三)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起,名下无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

(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使用车辆(家用汽车和生产用汽车或不在自己名下登记但长期占用和使用的汽车)核定价值(裸车价格)不超过8万元(新购车辆在两年内的,以车辆购置价格认定,超过两年的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认定);

(五)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六)在申请地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新就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

(三)依法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新入职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不受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只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五)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在申请地无住房;

(三)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四)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五)申请人在本县连续就业满两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满两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在本县有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购买、出售、继承、受赠、析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因重大疾病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除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的(购车价款在8万元以下的机动车除外);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有工商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住房被征收补偿安置,且补偿安置款超过15万元的;

(六)有自建或购买商业用房的;

(八)已享受安居富民、牧民定居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

(九)已享受公租房,申请人和配偶离异未满3年,其离异的配偶方未另组建家庭再次申请公租房的;

第十五条 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适时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租金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建立公租房的租金定价机制,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制定并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租房的租金划分为若干档基准租金,对应不同群体保障对象。单套实际租金也可以以基准租金标准再进行地段、配套、朝向、结构、楼层等五项租金价格系数确定租金。

第十八条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参照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和公租房新增需求补充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租房困难家庭或发放租赁补贴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可以由社区根据实际需求统一进行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单位(企业)可以由单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进行申请、统一收缴租金、统一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玛纳斯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无房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或住房证明;

(三)婚姻状况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收入状况材料;

(六)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查询信息;

(七)财产状况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玛纳斯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

(三)无房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或住房证明;

(四)车管所出具的车辆查询信息;

(五)新就业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报《玛纳斯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并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社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或资料提交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社区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乡镇(场)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认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后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主管部门。

(四)县主管部门会同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分批次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轮候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房源分配应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等需要照顾人群的基础上,采取电脑配号、公开摇号等办法进行分配。公租房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公众媒体参与监督,分配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租赁补贴发放应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采取银行代发、网上支付、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社区发放等形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二十七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县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一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公租房管理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七章 复核和退出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装修、改变公租房结构及用途,严禁长期空置、转租、转借。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收回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因收入、财产增加,可继续承租现有住房,但应根据收入、财产等条件变化情况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补贴协议,并按新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直至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县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四)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租房的;

(五)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保障合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二)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保障对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应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

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按市场价上调租金、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三十八条 因取消保障资格需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须在取消保障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承租人应退出拒不腾退公租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承租人计入不信用名单。

取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九条 退房手续办理流程:

(一)承租人需结清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暖气费、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二)承租公租房腾空搬离后,由物业和社区工作人员对其房屋进行查验,如室内设施设备出现破损或室内墙壁污染、地面卫生不整洁,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完善;

(三)经查验退回公租房室内设施设备完好,室内卫生干净整洁,物业工作人员向承租人出具退房查验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承租人将物业出具的退房查验证明以及结清的票据交回县住建局,即可完成退房(如卡里还有剩余金额,则在下一个承租人入住时联系上一住户退钱)。

第八章 住房使用

第四十条 公租房产权单位应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等情形,及时报告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未分配房源,其物业服务费用、暖气费用、管理费用等由县政府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四条 承接公租房项目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等服务,在小区内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标准、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区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公租房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需对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进行权属登记,可委托社区具体承担公租房的分配、管理以及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分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园区、企业建设的公租房的运营、维护、管理由本园区、企业负责。乡镇干部、驻村干部周转房由各乡镇自行分配、管理。县属各单位公租房由各单位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区联网,并与房屋登记、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

第四十九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轮候情况,公租房建设、筹集、出租情况,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情况,并实行动态更新公租房房源信息、保障对象信息、配租合同信息。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一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