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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玛自然资罚(土)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6-04 18:18:48 来源: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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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玛自然资罚(土)字〔2025〕7号

 

玛纳斯XX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XXXXXX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头工乡XXXXXX。法定代表人席X,性别:男,群众,身份证号:3401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玛纳斯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4年6月在玛纳斯县清水河乡坎苏瓦特村红坑片区以南、肯斯瓦特水库东北侧超出肯斯瓦特景区一期用地范围建设水泥地坪及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新疆精诚利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实地测绘,并套合玛纳斯县土地利用现状三调数据后认定,你公司占用土地0.97亩(647.06平方米),其中权属及地类为国有农用地(林地514.13平方米、草地132.93平方米),符合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勘测技术报告;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0.97亩(647.06平方米)国有土地在六个月之内退还至清水河乡人民政府;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0.97亩(647.06平方米)国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64706元(‌陆万肆仟柒佰零陆元整)(647.0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玛纳斯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罚款缴纳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4401000120110000254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里波、唐加尔克           

电  话:0994-6356017        

地  址: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5号

 

                                              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