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玛自然资罚(土)字〔2024〕5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0月未经批准,占用位于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大庙村的土地堆放建筑材、建设设备基础。经新疆精诚利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实地测绘后认定,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3.51亩(9011.58平方米),所占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块土地已办理林草征占用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宗地图。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提出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石河子市锦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3.51亩(9011.58平方米)土地在六个月之内退还至玛纳斯县北五岔镇人民政府;
2.没收石河子市锦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大庙村非法占用的13.51亩(9011.5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石河子市锦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玛纳斯县北五岔镇大庙村占用13.51亩(9011.58平方米)国有其他草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罚款,罚款为人民币901158元(玖拾万壹仟壹佰伍拾捌元整)(9011.58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罚款缴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994-6356017
地 址: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5号
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