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玛自然资罚(矿)字〔2023〕2号)
编号:玛自然资罚(矿)字〔2023〕2号
陈泉昕: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非法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擅自在玛纳斯县兰州湾镇玛纳斯电厂北侧开采砂石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属无证开采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经新疆精诚利和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实地勘测后认定,你无证开采砂石料3100立方米,经新疆华正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实地勘测后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后认定,你无证开采砂石资源的价格为5.79元/立方米。你无证开采砂石资源违法所得1794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勘测技术报告;
4.价格评估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7949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为3589.8元,共计21538.8元,即:17949元+17949元×20%=21538.8元(贰万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捌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自然资源局或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0994-6356017
地 址: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5号
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