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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08 10:00:00 来源: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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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建不予行罚决字〔20257


吴志成

你于2025623日实施了损毁1棵胸径12cm大叶白蜡、1棵胸径6cm红叶海棠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本机关于2025623日立案调查。

证据清单: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现场勘察记录1份(211秒);4.现场勘察照片4份;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6.关于幸福西路苗木损毁赔偿单。

经调查,鉴于你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玛纳斯县辖区内属于首次违法,符合《昌吉州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三十五项,符合免于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要求你赔偿损毁胸径12cm大叶白蜡1棵(苗木费257.32+种植费330+管理费130/×4=1107.32元)、胸径6cm红叶海棠1棵(苗木费22.98+种植费330+管理费130/×4=872.98元),共计壹仟玖佰捌拾元叁角(1980.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你教育内容如下:行车中保持注意力集中,提前观察路况,遇复杂路段减速慢行,需深刻认识到此次事故的严重性,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履行赔偿义务。若再有类似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赔偿款交至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账户:3004210009024907876)。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8号司法局四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玛纳斯县凤城西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7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