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建不予行罚决字〔2025〕5号
胡海洋:
你于2025年6月11日22时50分,驾驶新bb0d11小型普通客车沿玛纳斯县s115线向西行驶,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前1162号灯杆处,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损坏道路中心隔离护栏5片(含立柱及底座)。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调查。
证据清单:1、行政执法现场勘查记录,2、现场勘查证据(照片2张);3、行政执法调查笔录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及驾照、复印件、5、玛纳斯县市政建设服务中心道路中心隔离护栏赔偿评估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调查,鉴于你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玛纳斯县辖区内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处理意见:本机关对你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你进行教育,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胡海洋赔偿损坏的道路中心隔离黄金护栏5片(含底座、税、运费、安装费,单价1950元),总计赔偿玖仟柒佰伍拾元整(9750元)。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账户:3004210009024907876)缴纳。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纳斯县凤城西路183号民政局综合楼三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玛纳斯县凤城西路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西侧100米)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
送达回证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 胡海洋涉嫌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
文书名称及编号 | (玛)建不予行罚决字〔2025〕5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地 点 |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
收件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代收件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代收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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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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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见证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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