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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8 10:00:00 来源: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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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建决定字〔20251-2

被处罚人:席伟 性别: 

职务:玛纳斯逸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玛纳斯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杜镇汀兰街6646101

经查实:玛纳斯逸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玛纳斯县肯斯瓦特水库旅游开发项目悬崖休闲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单位上海名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智美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施工。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县清水河乡肯斯瓦特景区内,施工内容建筑与装饰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玻璃幕墙及安装工程等。该项目于2024420日开工,于2024830日完工,建筑面积为314.42㎡,工程合同价为106.6万元。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证据清单: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4.副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5.现场勘查照片6张;6.调查笔录1份(2300秒);7.新疆华建恒泰建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8.玛纳斯县肯斯瓦特水库旅游开发项目悬崖休闲吧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玛纳斯肯斯瓦特水库旅游开发项目悬崖休闲吧工程施工合同;12.玛纳斯肯斯瓦特水库旅游开发项目《悬崖休闲吧-外装修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玛纳斯逸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积极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调查,玛纳斯县肯斯瓦特水库旅游开发项目悬崖休闲吧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存在从轻或从中情节。故对玛纳斯逸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玛纳斯县肯斯瓦特水库旅游开发项目悬崖休闲吧工程合同价款1.5%的处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席伟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对被处罚人作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席伟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即壹仟壹佰玖拾玖元贰角伍分(15990×7.5%=1199.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账户:3004210009024907876)缴纳。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8号司法局四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