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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8 10:00:00 来源: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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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行罚决定字〔20252

被处罚人:车志杰  性别:男

经查实:202542日凌晨3时,车志杰驾驶白色本田suv轿车在s115线从东向西行驶,至消防大队门前因打瞌睡发生碰撞,损坏s115线南侧林带12米双臂路灯灯杆一个及10cm红叶海棠树木两棵。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证据清单:1.现场勘查记录1份;2.现场勘查照片4张;3.当事人车志杰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4.调查笔录1份(1800秒);5.道路设施赔偿价格评估1;6.关于s115线消防大队门口南侧路段苗木损毁定损单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玛纳斯县辖区内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车志杰从轻处罚。

对被处罚人作出对车志杰处贰佰元整(200元)的罚款,同时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车志杰赔偿损坏的112米双臂路灯灯杆=灯杆1套(3950元)+运费(1200元)+安装费(1500元)=6650元(陆仟陆佰伍拾元整)、损毁的10cm红叶海棠2=【苗木费(200元)+种植费(330元)+管理费×树龄(130/×8年)】×2=3140元(叁仟壹佰肆拾元整),合计赔偿玖仟柒佰玖拾元整(979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账号:300421000902490787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8号司法局4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玛纳斯县凤城西路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西侧100)提起行政诉讼。本决不停执行法律定的外。期不复议

起行诉讼不履的,将依申请民法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25日        


送达回证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车志杰涉嫌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及城市树木案

文书名称及编号

()建行罚决定字〔20252

受 送 达 人

车志杰

送 达 地 点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送 达 方 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代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代收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送达人


备注



见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