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建罚字〔2024〕第9-1号
被处罚人:玛纳斯县西海雅苑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侯军民
经查实:玛纳斯县西海雅苑商务酒店装修改造项目,在2024年4月中旬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改造内容为西海雅苑商务酒店的二层、三层,总面积1399.28平方米,该装修改造项目合同价为620000元。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证据清单: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勘查记录1份(4分33秒);4.现场勘查照片4张;5.调查笔录1份(13分00秒);6.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报告1份;7.工程施工装修合同1份。
对被处罚人做出:对玛纳斯县西海雅苑商务酒店处工程合同价款的1.5%的罚款即玖仟叁佰元整(620000元×1.5%=9300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8号司法局四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玛纳斯县凤城西路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西侧100米)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