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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4 10:00:00 来源: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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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建罚字202410-2

被处罚人:胡良伟

性别: 

职业:新疆美然酒店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

经查实:20241021日,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在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对新疆美然酒店外墙进行拆除。新疆美然酒店位于玛纳斯县学子西路1号,目前已停工。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证据清单: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疆美然酒店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5.安全员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6.现场勘查记录1份;7.现场勘查照片4张;8.调查笔录2份;9.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10.外墙拆除合同1份;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12.自治州帮扶指导组移交玛纳斯县第一批问题清单;13.玛纳斯县美然酒店外立面拆除项目施工方案;14.外立面拆除施工方案审批表;1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鉴于施工方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积极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于停工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的罚款。

对被处罚人作出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项目负责人胡良才壹仟元整(1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玛纳斯支行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玛纳斯县碧玉大道288号司法局四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