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事故调查报告】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13 13:32:37 来源: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1225

(三)强化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11

(四)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边界.......................................................................................................12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8231230分许,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制种玉米地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玛纳斯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从快调查严肃处理。根据《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规定昌吉州安委办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829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广东地乡人民政府广东地派出所相关单位为成员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院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核实事故的经过及原因查明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事故是一起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所在地基本情况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居民点以东种植户陈**制种玉米地,种植面积为32.6亩地,种植制种玉米。

(二)事故车辆情况

重型半挂牵引车新b·7****,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v*******,车辆识别代码:lzz7cl3d0lc******,发动机号码:200517******,注册日期:20201023日,发证日期:20201023日,车辆所有人: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新b·7****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单号:pdej2365010310000000****,交强险单号:pdfa2365010310000000****,新b·s***挂车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单号:660521202365232400****,车辆审验有效期止:20258月。车辆保养情况:车辆按时按期保养。

b·7****车辆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1.b·7****(新b·s***挂)号车倒车灯检测时处于不工作状态。

  1. b·7****(新b·s***挂)号车倒车语音提示功能肇事时能正常工作。

  2. b·7****(新b·s***挂)号车挂车末轴及倒数第二轴左侧轮胎与当事人碾压接触。

  3. b·7****(新b·s***挂)号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8km/h

(三)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许可证号:新交运管许可昌字65230101****号,许可证件有效期:20230729日至20270728日,许可证签发机关: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北侧滨湖河商业街***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四)新疆**种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75*****,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号和谐国际广场*****室(******栋),法定代表人:陈*,性别:男,族别:汉族,出生年月:19*****日,住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号世纪花园家属**单元***号,身份证号:650300************,联系方式:138********,注册资本:叁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90527日,营业期限:1999052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玉米、西甜瓜、蔬菜种子的加工、包装、批发、零售;销售;农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昌吉州昌吉市工商局,登记日期:20180510日。

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种业有限公司无货物承运关系,系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私人承运新疆**种业有限公司货物。

种植户陈**与新疆**种业有限公司签订制种玉米收购协议,前来帮忙的村民(**、范**、王**)均与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新疆**种业有限公司之间无雇佣关系。

(五)驾驶员情况

**,性别:男,身份证号:652324************,住址:新疆玛纳斯县包家店镇罗家庄村附***号,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040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0401日至20250401日,事故发生后由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刘**进行血样乙醇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823日,种植户陈**收割玉米,930分左右,收割机驾驶员到达种植户陈**制种玉米地,随后种植户陈**以及被其叫来帮忙的同村村民黄**、范**、王**陆续到达该玉米地。

10时左右,**种业技术员高*引导半挂车驾驶员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达玉米地,技术员高*因事离开,留下一名实习生技术员。在收割人员全部到位后,收割机开始收割玉米,直至收满一仓后,把玉米倒进在空地等待的半挂车中。

1225分左右半挂车已装载约13吨玉米,为了方便玉米联合收割机往半挂车厢里倾倒采收的玉米,需要半挂车调整位置,当时驾驶员刘**上车观察,发现车辆正前方和左右后视镜无人后,开始在地里调头至车头朝北并倒车,此时范**正在半挂车后面捡拾玉米。

1230分左右,以8km/h的速度倒车行驶了20米左右,驾驶员刘**突然听到有人大喊停车,随即紧急刹车并下车查看,发现范**被半挂车左后轮压住身体右胸及右侧胳膊,当时范**还有微弱的呼吸。

(七)应急救援情况

1235分,现场人员王**的丈夫黄**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陈**的妻子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124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范**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范**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1330分许广东地乡政府、东兵户村委会联系的铲车到达事故现场后托起挂车后部,现场人员合力将**从车轮下抬出

(八)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车辆位置:车头朝北,人员伤亡位置:人被压在挂车左边第二轴后轮处,车轮压在(**)右胳膊、右胸、右脸贴在车轮处,人当时头朝南脚朝北的位置。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及响应情况

1240分左右事故发生后,县110指挥中心通知广东地乡派出所前往查看,乡派出所同步报告乡党委、政府,广东地乡乡长立即赶往事发地、路上通知东兵户村党支部书记立即前往处置,到达后立即组织人员、铲车前来救急,期间接到县委办电话核实情况。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交警大队、刑侦大队、属地乡镇等部门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东地乡政府、东兵户村委会立即组织开展施救,迅速联系铲车一台托起挂车尾部,将**从车轮下抬出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玛纳斯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目前,赔付款已全部到位,死者遗体已于829日妥善安葬。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正常,社会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消防大队、刑侦大队、广东地乡政府、广东地乡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响应,迅速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虽然未能挽回生命,但各单位处置该事故及时有序、行动迅速、科学处置,应急救援得当,未发生负面社会影响和不良网络舆情。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女,汉族,61岁,身份证号:652324************,家庭住址: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生前系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村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半挂车驾驶员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未看清车后情况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倒车碾压到范**;同时,范**安全意识淡薄,在捡拾玉米过程中未注意到田间作业车辆的运行动态,而被倒车的车辆碾压以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组织实施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深不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种植户陈**作为土地受益人,未尽到土地受益人安全生产注意义务。

3.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在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开展辖区农机、大型工程机械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方面未能全覆盖。未能全面排查农业领域安全管理、农田现场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农作物采收季节重点排查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彻底。

4.广东地乡政府:作为属地单位,在强化全乡农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强全面排查辖区固定和流动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底数,动态掌握全乡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情况方面做的不深不细。未能全覆盖开展辖区农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企业及农田作业现场隐患排查,农业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指导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五、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在捡拾玉米过程中未注意到田间作业车辆的运行动态,而被倒车的车辆碾压。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驾驶员刘**的处理建议

**,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车辆启动为了倒车而调头,未绕车一周检查周边情况,故没有及时发现在车后面捡拾玉米的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公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1]、第七十七条[2]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有效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3]二十七条第二款[4]。建议昌吉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组织实施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排查治理不深不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7]、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8]的规定,建议由昌吉市交通运输局对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给予处理。

(五)对种植户陈**的处理建议

种植户陈**作为土地受益人,未尽到土地受益人安全生产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9]、第一百八十三条[10]之规定,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 对广东地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建议

广东地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农业运输活动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对农牧民群众安全知识宣传培训不到位,未能全覆盖排查辖区内农田作业现场的隐患,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农牧民群众在田间务农时的安全意识不强,对作业环境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广东地乡党委对广东地乡党委委员赵**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并做出书面检查。

(七)对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的处理建议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者、行业安全规程、标准力度不足,对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党组成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党支部书记张**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并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昌吉市****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一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尽快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二是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全面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整治主管行业领域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警示教育,避免同类事故发生。公安部门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机械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三秋期间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农业领域执法力度,同时要加大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安全监管履职能力,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三)强化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广东地乡人民政府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区州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的安全检查与督促整改,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属地安全稳定。

(四)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边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深入学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事故信息报送与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新农机[2024]93号)文件内容,特别是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特征不同,区别农业机械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两大分类,指明事故认定单位及处理适用法律法规,并以此明确监管职责,理清监管边界。



玛纳斯县广东地乡东兵户村“8·23”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41225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