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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玛农(动防)罚〔2025〕1号、玛农(动防)罚〔2025〕2号、玛农(动防)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1-10 16:35:52 来源: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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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单位: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11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玛农(动防)罚〔20251

x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案

x


x

2024811日,当事人张x驾驶货车新ad4357,承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6551664675中壹万羽蛋鸡(用途饲养),从塔城地区乌苏市百泉镇托古里克莫墩村出发,到达昌吉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草滩村蛋鸡产业园,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开展动物流通落地报告工作,其后三日内也没有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处罚

罚款1000元(壹仟元)。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0


2

玛农(动防)罚〔20252

x运输畜禽
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案

x


x

2024810日,当事人高x受刘xx雇佣驾驶货车新ae7485,承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6551664354中壹万羽蛋鸡(用途饲养),从塔城地区乌苏市百泉镇托古里克莫墩村出发,到达昌吉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草滩村蛋鸡产业园,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开展动物流通落地报告工作,其后三日内也没有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处罚

罚款1000元(壹仟元)。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0


3

玛农(动防)罚〔20253

xx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案

xx


xx

2024928日,当事人赵xx驾驶货车新ae7339,承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6551828357中贰万羽蛋鸡(用途饲养),从塔城地区乌苏市百泉镇托古里克莫墩村出发,到达昌吉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草滩村蛋鸡产业园,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开展动物流通落地报告工作,其后三日内也没有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处罚

罚款1000元(壹仟元)。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