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玛纳斯县XX水产养殖场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当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4年8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水产养殖销售记录后,发现仍存在未按规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即2024年8月13日出售三批水产品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处理进度或结果
2024年8月21日,向玛纳斯县XX水产养殖场下发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玛农(农质)简罚〔2024〕1号,罚款200元。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已结案。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4年8月21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检查玛纳斯县XX水产养殖场水产品销售记录,查明,2024年8月13日销售鲫鱼、草鱼、黑鱼共4.15吨。同时该场开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自存资料中缺失2024年8月13日承诺达标合格证。玛纳斯县XX水产养殖场在2024年8月12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玛纳斯县XX水产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同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