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玛纳斯县水生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场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4年8月12前整改。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场未按规定完善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其中2024年6月,7月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存联信息未填写完善。
二、处理进度或结果
2024年8月22日,向玛纳斯县水生养殖专业合作社下发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玛农(农质)简罚〔2024〕2号,罚款200元。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已结案。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查明,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22日,玛纳斯县水生养殖专业合作社未销售水产品,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2024年6月,7月已开具的6张承诺达标合格证自存联信息未填写完善,视为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完毕。同时,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详细向当事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并提供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纸质模版一张(有填写规范示例)、电子模版,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律适用
玛纳斯县水生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同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