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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1:27:37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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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案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一、基本案情

2024223日玛纳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玛纳斯县旱卡子滩乡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报告,对张xx跨省引进的雏鸡采取了隔离观察的措施。2024226日,执法人员玛纳斯县旱卡子滩乡闽玛生态村张xx养鸡场现场调查,了解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两张,视频1段,收集张xx身份证照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张,对当事人张xx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2024222日,张xx通过马xx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塘区金陵镇陆平村广西金陵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引进雏鸡5000只,通过航空和公路运输到达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旱卡子滩乡闽玛生态村。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向玛纳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当事人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2024422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向张xx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玛农(动防)罚告〔20242号。202456日,向张xx送达《关于对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案进行陈述申辩的答复》。202457日,向张xx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玛农(动防)罚〔20242号。2024521日,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1000元。523日,本案结案。

二、处理进度或结果

已结案。罚款1000元已缴入国库。

三、案例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4222日,张xx通过马xx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塘区金陵镇陆平村广西金陵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引进的雏鸡5000只,通过航空和公路运输到达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旱卡子滩乡闽玛生态村。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向玛纳斯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案情分析1、引进动物不是张xx和外地联系的,张xx是否承担责任?张xx向中间商马xx订购鸡苗,明确知道鸡是从自治区外引进的,并且知道引进来以后在自己的养鸡场饲养,对本地动物防疫工作存在风险隐患,应该承担本案的责任。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内容显示与张xx无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达地与张xx有关,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内容属于省内运输,无需备案,此案开展行政执法是否合适的问题。本案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是持证运输中连续的过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到达目的地后在乌市短暂停留(剔除弱鸡死鸡),没有进行隔离观察工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达本地后,对本地造成动物防疫风险隐患。此过程是张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进行饲养的连续过程,构成一次完整的行政违法。3、引进动物未付款,张xx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询问中张xx表示向马xx订购鸡苗没有支付鸡苗款,雏鸡出栏后才支付,是否由张xx承担责任?本案中从鸡苗订购到送达交接后,张xx开展养殖活动。鸡苗未付款是双方约定时间未到,交接后马xx丧失鸡苗的所有权。张xx承担本案责任适当。4、马xx在本案中需承担什么责任?当事人张xx向马xx订购鸡苗,由马xx负责从广西引进雏鸡然后送到张xx养鸡场饲养,赚取经营利润。张xx是购买人,是跨省引进动物进行饲养的人,站姑娘应当在本地办理引进动物备案。马xx不承担本案责任。

(二)法律适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

xx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后,及时报告,开展动物隔离观察工作,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