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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08 12:04:46 来源: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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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市监处罚〔2025〕141号

当事人:玛纳斯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9月15日登记注册,开始在玛纳斯县中华路亚中凤凰广场步行街a区2层20号经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布:“排残奶=排癌”、“盆底肌修复骨间距缩小2-8cm、耻骨上升1-3cm。骨盆修复刻不容缓 优型雅容 年轻十岁不是梦用技术创造神话等”的广告,宣传为顾客使用盆底训练仪。该产品为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广告是当事人2021年委托新疆天河庭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制作(该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注销),制作广告牌3个,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牌2个,每个20元,虚假广告费用为40元。当事人发布“御芙珍躺嗖吧一元躺瘦”、“御芙珍365元躺瘦1整年、躺嗖吧躺瘦 躺美 躺健康 懒人运动器 脂肪雕刻机 躺舱45分钟相当于有氧瘦身运动500次、躺瘦舱 懒人运动器 脂肪雕刻机 3大能量技术原理、5大科技技术、御芙珍黑科技智能躺瘦舱轻松健康减脂躺瘦舱十大好处”等的广告,宣传为顾客使用的躺瘦舱具有减肥瘦身、净血排毒、美容除斑等效果。该产品为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的广告内容是御芙珍公司——石家庄宇盛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客服通过微信向当事人提供的,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广告内容。2025年4月份委托玛纳斯县鹏城装饰部制作的,制作广告牌5个(三个小的,两个大的),横幅1条,其中小的广告牌50元/个,含有虚假内容的2个,大的广告牌125元/个,均含有虚假内容,横幅1条20元,虚假广告费用为370元。

综上,当事人制作虚假广告宣传材料费用共计4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岳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影印件5张,御芙珍·躺瘦舱供货商营业执照、说明书、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盆底训练仪铭牌、用户手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与广告制作者的微信聊天截屏照片影印件7张,情况说明1份,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产品合格及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以及制作广告的费用。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整改后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玛市监罚告[2025]141号),对当事人作出如下拟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共1230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店铺生意差,面临倒闭,婆婆住养老院,儿子读高三,丈夫11月24日做膝关节手术。当事人提供了丈夫谢伟出院证明复印件1份。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理由。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共123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07004244105)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