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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05 11:52:27 来源: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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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市监处202543

 

   人:玛纳斯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玛纳斯县****************

经营者:谢**    

 

2025522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名执法人员在镇区检查至玛纳斯县**********,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1678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向当事人下发《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玛市监强制[2025]40号)。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提取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5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5522日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西域面先生皮带面3袋(净含量:1000/袋,生产日期:20231003,保质期:12个月,零售价:10/袋);尕兰郎兰州牛肉面5袋(净含量:205/袋,生产日期:20240701,保质期:9个月,零售价:6/袋);草原特产纯羊奶粉1袋(净含量:500/袋,生产日期:20230810,保质期:18个月,零售价:38/袋);三角蛋糕4袋(净含量:80/袋,生产日期:20250415,保质期至20250520,零售价:5/袋);虎皮蛋糕5袋(净含量:80/袋,生产日期:20250415,保质期至20250520,零售价:5/袋);贝美熊羊奶营养粉1桶(净含量:320/桶,生产日期:20230505,保质期:24个月,零售价:45/桶);牧工奶皮子固体饮料1袋(净含量:400/袋,生产日期:20220717,保质期:18个月,零售价:14/袋);卤门家族清油火锅1桶(净含量:300/桶,生产日期:20240409,保质期至20250103,零售价:10/桶);逍遥老杨家方便胡辣汤14袋(净含量:85/袋,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12个月,零售价:1/袋);火鸡王子辣白菜拌面16袋(净含量:151/袋,生产日期:20241029,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3/袋);火鸡王子蟹黄拌面5袋(净含量:136/袋,生产日期:20241029,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3/袋);火鸡王子辣子鸡干拌面10袋(净含量:137/袋,生产日期:20241022,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3/袋);南方黑芝麻糊1袋(净含量:600/袋,生产日期:20221207,保质期:12个月,零售价:28/袋);康师傅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7袋(净含量:40/袋,生产日期:20240909,保质期至20250308,零售价:1/袋);摇摇乐小浣熊干脆面1袋(净含量:40/袋,生产日期:20241116,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1/袋);冯氏云大芝麻球预拌粉3袋(净含量:35/袋,生产日期:20240118,保质期:12个月,零售价:1/袋)。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资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617日,我局接收到投诉,投诉人称2025616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鸡王子辣子鸡干拌面1袋(净含量:137/袋,生产日期:20241022,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5/袋)、火鸡王子鬼椒拌面1袋(净含量:113/袋,生产日期:20241101,保质期:6个月,零售价:5/袋)、天润燕麦嚼酸奶8瓶(生产日期:20250504,保质期:28天,零售价:4/瓶)、天润7种复合乳酸菌发酵8罐(生产日期:20250517,保质期:28天,零售价:4/罐),货值金额共计74元。经协商,当事人向投诉人赔偿100元,后投诉人向当事人退还26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过期食品照片45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整改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玛市监处罚(20249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因相同或者类似食品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投诉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2份,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诉人购买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12张,投诉人支付截图2张,当事人赔偿打印件2张,投诉处理情况1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到过期食品,并协商赔偿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一份,当事人母亲医院检查病历单复印件2张,当事人母亲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现场照片复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当事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20256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玛市监罚告〔2025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享有听证的权利。20256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进行整改;2、当事人的母亲因身体原因需每月去医院复查,当事人老公在外挣钱还外债,家庭开支较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我局复核后予以部分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919日,当事人因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西域面先生皮带面3袋(净含量:1000/袋);尕兰郎兰州牛肉面5袋(净含量:205/袋);草原特产纯羊奶粉1袋(净含量:500/袋);三角蛋糕4袋(净含量:80/袋);虎皮蛋糕5袋(净含量:80/袋);贝美熊羊奶营养粉1桶(净含量:320/桶);牧工奶皮子固体饮料1袋(净含量:400/袋);卤门家族清油火锅1桶(净含量:300/桶);逍遥老杨家方便胡辣汤14袋(净含量:85/袋);火鸡王子辣白菜拌面16袋(净含量:151/袋);火鸡王子蟹黄拌面5袋(净含量:136/袋);火鸡王子辣子鸡干拌面10袋(净含量:137/袋);南方黑芝麻糊1袋(净含量:600/袋);康师傅香爆脆酸甜番茄味干脆面7袋(净含量:40/袋);摇摇乐小浣熊干脆面1袋(净含量:40/袋);冯氏云大芝麻球预拌粉3袋(净含量:35/袋);

2.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070042441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