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市监处罚【2025】27号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玛上办”投诉举报平台分流的投诉单(留言人:用户7756,留言内容:***超市3月29日15:53:15订单,前一个结算是现金支付的消费者,超市反向抹零0.02元,且收银机电子屏幕堂而皇之显示“根据四舍五入”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反向抹零”应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超市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已构成违法。),反映位于玛纳斯县中华路亚中凤凰购物广场负一层东区1号的玛纳斯县***超市,涉嫌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收取未标明的费用。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举报人反映消费记录结算小票1张,同时查看该超市收银系统,发现该超市结算时存在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经批准,本案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登记注册,2022年6月2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8月正式营业,由于2022年疫情期间,该超市以送货上门为主,未使用“科脉”电脑收费结算系统在该经营场为顾客结算费用,自2023年4月起正式使用“科脉”电脑收费结算系统。
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玛上办”投诉举报平台分流的投诉单(留言人:用户7756,联系方式:13689940608,留言内容:***超市3月29日15:53:15订单,前一个结算为一位老奶奶现金支付,超市反向抹零0.02元,且收银机电子屏幕堂而皇之显示“根据四舍五入”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反向抹零”应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超市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已构成违法),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玛纳斯县***超市进行检查,调取举报人在该超市内购物结算小票1张(小票号:2025032900030018701,收银员:1010,机号:001,时间:2025.03.29,品名:干点(99267),数量:0.596,单价:29.80,小计17.7;品名:干点(99267),数量:0.41,单价:29.80,小计12.22,实收:现金人民币应付:29.9830.00,抹零-0.02),发现超市内“科脉”收银系统“前台控制”中零头自动折算设置为“3.四舍五入到角”,通过计算当事人超市使用的“科脉”收费结算系统导出的2023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的“自动抹零”收款账单明细,当事人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共计1510笔,违法所得395.63元。
2025年4月15日,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玛市监责退〔2025〕1号),责令当事人10日内将多收费用退还消费者,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责令公告查找。因当事人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进行退款,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在该超市收银台处张贴退款公告,截止2025年4月25日未有消费者前来领取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收到“玛上办”平台分流投诉举报单,反映玛纳斯县***超市消费结算存在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2025年4月10日提取玛纳斯县***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质;
证据3: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委托权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4: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超市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费结算系统存在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5:2025年4月3日现场提取举报人举报的结算单重印件1份,“科脉”收银系统设置界面打印件1份,“科脉”收费结算系统导出的2023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的“自动抹零”收款账单明细1份共40页,证明玛纳斯县***超市收费结算存在通过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未标明费用的事实及2023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多收未标明费用的笔数、金额。
证据6: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收未标明费用违法行为,多收未标明费用合计395.63元的事实;
证据7:202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2页、退款公告公示1份1页、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对多收的款项采取公告查找方式及未完成退款的事实;
证据8:2025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科脉”结算系统设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反向抹零”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2025年6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玛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消除不良影响;2.此次反向抹零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对自身错误行为供认不讳,有极高的认错态度和悔改诚意;3.经营情况欠佳。超市自经营以来,不算前期投资,运营亏损高达八百多万。为了维持超市营业状态,自2024年起向银行贷款500万,附相应证明材料。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改正违法行为,但因当事人无法联系消费者退还多付价款,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5.63元(叁佰玖拾伍元陆角叁分);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07004244105)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