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玛市监处罚〔2025〕26 号
2025年3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昌吉州玛纳斯县某蔬菜副食品直销亚中店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16日,我局自食品安全智慧系统接收到检验报告No:2025B-J-SP02175。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生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该批检验不合格的生姜是当事人2025年3月15日从石河子市某蔬菜批发部购进,购进价格:100元/件,规格:9kg/件,购进数量:4件(36kg),销售价格及数量: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36kg,其中由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14元/kg的价格采样6.27kg,剩余的29.73kg生姜以14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品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未保存进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凭证。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后进行食品召回工作,召回数量为零。故货值金额为504元,违法所得为504元。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的申请。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我局进行案件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杜计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合计1596票据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微信付款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15日购进生姜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采样照片1份,食品安全抽样单,检验报告打印件1份,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食品召回公告1份,食品召回和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食品召回工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伍佰零肆元);
3、处以4000元罚款(肆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