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发的突发案(事)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就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采取过激方式讨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三个月以上、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支付欠薪的从宽处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存在欠薪行为的,若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提起公诉前支付欠薪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对单位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步从宽处理。3.一审宣判前支付欠薪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对单位从轻处罚;若此前已造成严重后果,该情形可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依据。
二、加大对采取过激方式讨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合法途径和正确方式讨薪,严禁采用下列方式讨薪,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将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2.采取跳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围堵售楼部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影响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4.编造虚假的农民工身份信息、拖欠工资数额、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含瞒报、虚报、无中生有等)来要求解决工资或工程款问题;5.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材料冒领工资的;6.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在一起,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7.以务工为名,带来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用人单位拒接,则高价要撤场费、务工费等;8.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组织人员施工、工程质量差,施工方以此为由解除施工承包关系,承包负责人与农民工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9.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10.辱骂、威胁、采取肢体或物体等方式攻击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