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关于调整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0 16:40:37 来源:玛纳斯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关于调整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依据自治区、自治州城镇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规定,在成本监审、征求各界意见、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基础上,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第10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乡供排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城乡供排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由现行的2.30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元/立方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的5.70元/立方米调整为7.30元/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2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和市政用水(环卫、绿化、免费公厕)、消防用水、生态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其中绿化、消防、生态用水不得收取污水处理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等用水,按照绿化用水价格执行。

二、执行范围

1.供水价格,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供水范围。

2.污水处理费,城乡公共排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三、其他

1.《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玛纳斯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一部制水价)制度>的通知》(玛政发规〔2020〕2号)中水价按照此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其他内容继续按照玛政发规〔20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用水每人每月继续免收2方水费。

3.上述终端供排水价格是在未收取原水水费基础上制定的,如遇水源单位收取原水费用,则同步调整供排水价格。

4.上述终端供排水价格已含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的运营维护费,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

5.以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供排水分类和价格的相关事宜均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执行。

    玛河水务公司做好供水价格调整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的顺利实施。

玛纳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玛纳斯县水利局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

玛纳斯县调整城乡供排水价格政策解读

一、价格调整的背景

玛纳斯县现行乡供水价格是2013年调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2013年7月1日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2014年8月1日执行,供排水价格一直未调整,与州内其他县市相比,我县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最低。近年来,由于供水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等的逐年增加,供水企业多年亏损经营。同时,随着我县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一级A),污水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费倒挂明显。

2024年3月以来,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行业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等政策,玛纳斯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定价程序调整了城乡供排水价格。

二、价格调整的依据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2.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市监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行业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6号)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的建设安装费,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相关运行维护费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价格调整的原因

1.成本与价格倒挂。近年来,由于折旧和包括人工费、材料修理费在内的运行维护费等逐年增加,使供水成本逐年递增,供水企业存在收支不平衡情况,造成供排水公司多年亏损经营,2020年亏损259.78万元,2021年亏损752.54万元,2022年亏损519.30万元。与此同时,随着我县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一级A),也进一步增加了污水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费的倒挂。

2.按照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部署,需要调整我县城乡供水价格。从2018年开始,州内县市开始了水价调整,与州内县市供排水价格相对,我县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最低。

四、调整后供排水价格的适用范围

1.供水价格,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供水范围。

2.污水处理费,城乡公共排水管网覆盖的范围。

五、现行供排水价格

1.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于2013年9月调整,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7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00元;特种行业用水供水价格为每立米方9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5元。

2.居民生活用水,于2014年7月调整,供水价格为1.5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0元/立方米,城市绿化、消防、公厕等市政公共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六、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供水价格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供水价格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2.30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和市政用水(环卫、绿化、免费公厕)、消防用水、生态用水及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维护、保洁、绿化等用水暂不调整。

七、调整后的价格在州内的排名

我县调整后的城乡供排水价格含建筑区划内红线资产运营费用,除阜康市2023年调整时包含该项费用外,其他县市于2018年-2020年调整时,均不含建筑区划内红线资产运营费用,因而我县调整后的城乡供排水价格在全州最低。

八、优惠政策

对持有县民政局发放的有效证件的城乡低保户、特困户,户籍所在住所的用水每人每月继续免收2方水费。

九、价格调整工作开展的情况

2024年3月份制定了《玛纳斯县城乡供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4月22日召开了价格调整工作协调会。于2023年5月完成了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2024年5月完成了城乡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于5月中旬初步拟定了我县城乡供排水价格调整方案,并于6月5日召开了相关主管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对调价方案进一步完善后,6月27日,县发改委会同水利局、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开展城乡供水价格调整工作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后续程序。9月13,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利局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开展城乡供排水价格宣传工作的请示”,由相关单位开展了价格调整前的政策宣传工作。2024年12月9日十八届人民政府47次常务会议、2024年12月27日十三届县委第10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同意调整城乡供排水价格。

十、听证会召开情况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2024年7月8日,在政府网站发布了价格听证会第一次通告,并向相关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市监局等部门、玛纳斯镇等发出推荐参加听证会代表函。在各方推荐基础上,确定了包括专家代表在内的22名听证会代表,并通过听证会代表同步收回征求社会意见表129份。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了包括征求社会意见在内的第二次听证会公告,7月25日,向听证会代表发放听证会材料,并组织听证会代表实地参观十户窑地下水源地、塔西河地表水处理厂、禹源污水处理厂。8月13日,召开了价格听证会。2024年10月24日,会同水利局、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调价请示及听证会报告。

十一、供排水价格监管措施

县发展改革委制定价格政策解读,解释调整后的城乡供排水价格政策;县水利局、住建局负责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解释包括城乡供排水质量在内的行业管理政策,监督供排水企业按照行业规范确保供水质量等;县市监局负责对城乡供排水乱收费等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